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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发盘的条件及期限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盘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接受,只能视为一项新的发盘。《公约》第19条第2款把对发盘表示接受但附有添加、限制、更改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和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两种情况。因此,各国法律通常都对接受到达发盘人的期限作出了规定。《公约》则明确规定,接受送达发盘人时生效,支持了大陆法的立场。

接受发盘的条件及期限

(一)接受的含义

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是指受盘人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无条件地同意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愿意按这些条件和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表示。

发盘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应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拥有相应的权利。

(二)构成接受的要件

根据《公约》的解释,构成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接受,只能视为一项新的发盘。

2.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即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提出的交易条件)。接受的内容如果与发盘不一致,也就是对发盘的条件作出了修改,在一般的情况下,正如前面所述,应被视为一项还盘。

《公约》第19条第2款把对发盘表示接受但附有添加、限制、更改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和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两种情况。前者视同还盘,是一项无效的接受,合同不能成立;后者仍然是一项有效的接受。合同成立的条件是,只要发盘人不表示反对,合同仍然成立。如果发盘人“不过分迟延的时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则这项接受就是无效的接受,合同不成立。

《公约》把下列几个条件作为区分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变更发盘的条件的接受:“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

如果受盘人对发盘的内容提出非实质性变更的修改意见的,这里所说的非实质性的变更,如增加合同的副本数、要求签订确认书、建议对合同进行公证等(如前所述),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发盘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发盘中明确表示不得对发盘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否则该接受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

3.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表示,并送达发盘人。

(1)如果是以对话方式作出发盘的,那么除非发盘人与受盘人另有约定接受的具体期限,否则,受盘人应立即作出接受与否的意思表示;

(2)如果是以书面(电报、传真、信函等)的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发盘,接受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或合理的期限内到达发盘人。

4.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发盘人发盘时,有的具体规定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也有未作规定的。如发盘没有规定传递方式,则受盘人可按发盘所采用的,或采用比其更快的传递方式将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

在这里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接受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到达发盘人,对于合同的成立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国法律通常都对接受到达发盘人的期限作出了规定。我国《合同法》第23条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5.接受必须表示出来。(www.xing528.com)

受盘人表示接受的方式有两种:

(1)用声明(Statement)做出表示,即受盘人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发盘人同意发盘。

(2)以行为(Performing an Act)来表示,通常指由卖方发运货物或由买方支付价款来表示。

《公约》第18条第1款规定:被发盘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盘,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三)接受生效的时间

发盘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接受生效的时间关系到合同的成立。

在接受生效的时间问题上,英美法和大陆法存在严重分歧。英美法采用投邮生效的原则,即接受通知书一经投邮或发出,立即生效;而大陆法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也称为到达主义,即接受通知书必须到达发盘人时才生效。《公约》则明确规定,接受送达发盘人时生效,支持了大陆法的立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采取了到达生效的原则。

(四)逾期接受

逾期的接受又称为迟到的接受(Late Acceptance),是指接受通知到达发盘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发盘所规定的有效期,或者在发盘未规定有效期时,已超过了合理的时间。按照各国的法律,逾期的接受不能认为是有效的接受,而只是一项新的发盘。《公约》亦认为逾期的接受原则上是无效的,但为了有利于双方合同的成立,《公约》对逾期的接受亦采用了一些灵活的处理方法,使它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具有接受的效力,合同仍得以成立。

(l)逾期接受原则上无效。但如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逾期接受仍然有效,则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该种情况下逾期接受是否有效的决定权在发盘人手中。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盘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

(五)接受的撤回

接受的撤回,也就是受盘人在对原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时,采取某种方式阻止该接受生效的行为。

《公约》第22条规定: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接受得予撤回。由于接受在送达发盘人时才产生法律效力,故撤回或修改接受的通知,只要先于原接受通知或与原发盘接受通知同时送达发盘人,则接受可以撤回或修改。如接受已送达发盘人,即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就不得撤回接受或修改其内容,因为这样做无异于撤销或修改合同。例如,一项发盘规定接受于3月15日复到有效,受盘人于3月2日发出接受通知,预计3月10日接受通知可送达发盘人,如受盘人欲阻止合同的成立,他可在3月10日前用电传等更快捷的通信手段将接受撤回通知送达发盘人,该撤回通知也可与接受通知同时送达发盘人以撤回接受,阻止合同的成立。

《公约》采取了大陆法“送达生效”的原则。但英美法系国家遵循的是“投邮原则”,认为接受在发出时即生效,因此接受不能撤回。在实际业务中,一定要注意法律规定的这种差别。

需要注意的是,在当前通信设施非常发达和各国普遍采用现代化通信的条件下,当发现接受中存在问题而想撤回时,往往已来不及了。为了防止出现差错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在实际业务中,应当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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