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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法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国法律规定,仲裁裁决应由败诉方自动执行,仲裁机构无强制执行裁决的权利和义务。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在纽约召开了国际商事仲裁会议,签订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纽约公约》实际上已取代了前两个公约,成为当前国际上关于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的最主要的公约。该公约强调了两点:一是承认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二是根据仲裁协议所做出的仲裁裁决,缔约方应承认其效力并有义务执行。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法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Arbitral Award)涉及一个国家的仲裁机构所做出的裁决要由另一个国家的当事人去执行的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仲裁裁决应由败诉方自动执行,仲裁机构无强制执行裁决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败诉方不愿执行裁决,胜诉方只能求助于本国或败诉方所在国的法院,请其协助强制败诉方执行。一般情况下,如果仲裁地和败诉方是在同一个国家,则能够比较顺利地解决;但如果仲裁地和败诉方不是在同一个国家,因许多国家对执行国外仲裁裁决规定有种种限制,问题就会比较复杂和困难。

为了解决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问题,国际上曾签订了一些国际仲裁公约,如1923年《关于仲裁条款的日内瓦议定书》、1927年《关于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的公约》。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纽约召开了国际商事仲裁会议,签订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简称《纽约公约》。《纽约公约》实际上已取代了前两个公约,成为当前国际上关于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的最主要的公约。该公约强调了两点:一是承认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二是根据仲裁协议所做出的仲裁裁决,缔约方应承认其效力并有义务执行。我国和许多国家(地区)参加了这个公约。公约规定,凡在缔约方领土内做出的仲裁裁决,都可以运用本公约予以执行;在非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裁决,只要执行地不认为这完全属于其本国仲裁,也可以运用本公约加以执行。但该公约又规定,允许缔约方在批准参加时,可提出某些保留。例如:声明以互惠作为承担和执行外国裁决的条件。我国在被批准参加《纽约公约》时,曾做了以下声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仲裁裁决适用该公约;(www.xing528.com)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对根据中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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