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条款主要包括: (1)检验时间、地点; (2)检验机构; (3)检验证书;(4)检验方法、内容、依据;(5)商品复验。
(一)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在买卖合同中,检验条款通常是这样规定的:
It ismutually agreed that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nd quantity(weight)issued by China Customs at the port of shipment shall be part of the 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for negotiation under the relevant L/C.The buyer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inspect the quality and quantity(weight)of the cargo.The reinspection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buyers.Should the quality and/or quantity(weight)be found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at of the contract,the buyers are entitled to lodge with the sellers a claim,which should be supported by survey reports,issued by a recognized surveyor approved by the sellers.The claim,if any,shall be lodged within××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cargo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双方同意在装运港由中国海关签发的品质和数(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数(重)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由买方负担。如发现品质和/或数(重)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天内”。
另外,在进口贸易中,作为买方,进口合同要特别慎重,既要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又要熟悉和了解有关的国际惯例,采取灵活做法,在经济上避免遭到损失。在进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通常做如下规定:
“Inspection:It is mutually agreed that the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nd quantity or weight issued by the Manufacturer(or×××surveyor)shall be part of the documents for payment under the relevant L/C.However,the inspection of quality and quantity or weight shall be mad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llowing:
In case the quality,quantity or weight of the goods be found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ose stipulated in this Contract after reinspection by China Customswithin××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the buyers shall return the goods to or lodge claims against the sellers for compensation of losses upon the strength of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China Customs.With the exception of this claims for which the insurers or the carriers are liable.All expenses(including insurers fees)and losses arising from the return of the goods or claims should be borne by the sellers.In such case the buyersmay,if so requested,send a sample of the goods in question to the sellers provided that the sampling is feasible.”
“商品检验:双方同意以制造厂出具的品质及数量或重量证明书作为有关信用证项下付款的单据之一。但是,货物的品质及数量或重量检验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货到目的港××天内,经中国海关复验,如发现品质或数量或重量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时,除属保险公司或船公司负责者外,买方凭中国海关出具的检验证明书,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所有因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在此情况下,凡货物适于抽样者,买方可应卖方要求,将货物的样品寄交卖方”。
(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是指在何时、何地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所谓检验权,是指买方或卖方有权对所交易的货物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即作为交付与接受货物的依据。确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实际上就是确定买卖双方中的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也就是确定检验结果以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
关于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有以下四种方法:
1.在出口国检验
这种方法又分为在产地(工厂)和装运港检验两种。
在装运港检验,也称为“离岸品质,离岸重量”(Shipping Quality,Shipping Weight),是指货物在装运港或装运地交货前,由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等项内容进行检验鉴定,并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卖方对交货后货物所发生的变化不承担责任。因此,这种规定办法从根本上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极为不利。
2.在进口国检验
这种方法又分为在目的港/地检验和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在目的港/地卸货后检验,也称为“到岸品质,到岸重量” (Landed Quality,Landed Weight),是指货物运达目的港或目的地时,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地对商品进行检验,并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品质、重量(数量)的最后依据。采用这种方法时,买方有权根据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时的检验结果,对属于卖方责任的品质、重量(数量)与合同不符的,向卖方索赔。
这种规定方法对卖方不利。因为在使用CIF(CIP、CFR和CPT)术语的情况下,虽然卖方要负责把货运到目的地,但按照《Incoterms®2020》的解释,卖方的交货义务实际上是在出口国装运港装上船(或交承运人)时即完成,风险在装运港货物装上船时转移至买方。这种检验时间、地点的规定方法以最后到目的港的检验为准,实际上要把运输途中产生的货损、货差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在运输途中,货物已经脱离了卖方的监管,是在承运人的监控之下,这对卖方极不公平,违反了上述贸易术语有关卖方义务的规定。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以出口国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不作为最后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以进口国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交货品质和数量合格与否的最后依据,也是买方索赔的依据。
这种检验时间、地点的规定方法对买卖双方公平合理,因而它是国际贸易中目前最常用的一种规定方法,符合国际惯例。
4.出口国检验重量,进口国检验品质
这也称为“离岸重量,到岸品质”(Shipping Weight,Landed Quality),是指在大宗商品交易的检验中,为了调和买卖双方在商品检验问题上存在的矛盾,常将商品的重量和品质检验分别进行,即以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后检验机构出具的重量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重量的最后依据,以目的港或目的地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作为商品品质的最后依据。
(三)检验机构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检验工作,一般是由专业性的检验部门或检验企业来办理,它们的名称很多,其中有的称公证鉴定人(Authentic Surveyor),有的称宣誓衡量人(Sworn Measurer)或实验室等,统称为商检机构或公证行,有时由买卖双方自己检验商品。检验机构的类型大体可归纳为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和非官方检验机构三种。
官方检验机构,如美国的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FDA)、美国动植物检疫署、美国粮谷检疫署、日本通商省检验所等。它们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对出入境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机构。
半官方检验机构是指一些有一定权威的,由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的民间机构。例如,根据美国政府的规定,凡是进口与防盗信号、化学危险品以及与电器、供暖、防水等有关的产品,必须经美国担保人实验室(Underwriter's Laboratory)这一半官方检验机构检验认证合格,并贴上该实验室的英文缩写标志“UL”,方可进入美国市场。
非官方检验机构主要是指由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如英国劳埃氏公证行(Lloyd's Surveyor)、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ance S.A,SGS)等。
根据我国《商检法》的规定,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各地海关管理其所辖地区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根据我国《商检法》的规定,我国商检机构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基本任务有以下三项:
(1)法定检验。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规定,我国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
(2)鉴定业务。与法定检验不同,检验鉴定业务的范围及内容很广,且不是强制性的。对外贸易关系人,如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运输合同或保险合同的关系人等,委托被许可的检验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业务,并要求提供各种检验鉴定证明,以作为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管理贸易、运输、保险合同和处理索赔、争议的必要证件。当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委托检验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时,应当提供合同、信用证以及有关单证。
(四)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是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后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
1.检验证书的种类
(1)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即证明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的证书。
(2)重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即证明进出口商品重量的证书。(www.xing528.com)
(3)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tity),即证明进出口商品数量的证书。
(4)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即证明动物产品在出口前已经过兽医检验、符合免疫要求的证书,适用于冻畜肉、皮张、毛类、绒类、猪鬃及肠衣等商品。
(5)卫生检验证书(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即证明食用动物产品、食品在出口前已经过卫生检验、可供食用的证书,适用于出口食用动物产品,如肠衣、罐头食品、蛋品、乳制品等。
(6)价值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Value),即证明出口商品价值的证书。
(7)消毒检验证书(Disinfection Inspection Certificate),即证明出口动物产品经过消毒的证书,适用于猪鬃、马尾、羽毛、人发等商品。
(8)产地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Origin),简称原产地证,是证明出口商品原产地的证书。有关国家以此用作实行外贸管制政策、进口配额、征收差别关税、反倾销关税的依据。
(9)残损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Damaged Cargo),即对进口货物的残、渍、短、损、生锈、发霉、串味、污染、火损、灭失等实际情况估定残损贬值程度,判断致损原因,以及证明曾经有过修理、加工、改装等补救措施,签发该项证书,供申请人作为索赔的凭证。
(10)集装箱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Container),即检验集装箱内外部情况,审核拟装货物的体积、重量、数量、包装,指导与监视装货及封签,出具该项证书;对于装运进口货物的集装箱,检查箱号封识是否完好,监视卸货,确定货损货差,签发拆箱检验、鉴定证书。
2.检验证书的作用
(1)检验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如买卖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卖方交货时必须提交相关的检验证书,以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如卖方无法提交证书或提交的检验证书与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2)检验证书是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
如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在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时,必须向海关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否则海关不予放行。
(3)检验证书是卖方办理货款结算的依据。
凡在合同中规定卖方需提交检验证书,则在卖方向银行交单议付时,必须提交相关的检验证书,否则卖方不能得到偿付。
(4)检验证书是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如买方所收到的货物经指定的商检机构检验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指定的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有关责任人提出索赔或要求解除合同,有关的责任方也根据检验证书办理理赔。
(五)检验依据和检验方法
1.检验依据
检验依据是检验进出口商品的根据,也是据以衡量进出口货物是否合格的标准。检验进出口商品,首先要明确检验依据,进而按照检验依据实施检验,对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要求的评定为合格,对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要求的评定为不合格。
凡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检验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或对外贸易合同所约定的检验标准,均构成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依据。
在进口业务中,商品的检验依据主要有成交样品、买卖合同、信用证、有关标准等。
检验标准是指检验机构从事检验工作在实体和程序方面所遵循的尺度和准则,是评定检验对象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准则。
根据《商检法》的规定,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没有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国外有关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指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如英国标准BS,美国标准ANSI,法国标准NF,德国标准DIN,日本工业标准JIS和日本农业标准JAS等。在我国,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是一国国际经济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工作,在我国,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工作,可以提高我国产品质量的整体水平和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2.检验方法
进出口商品用什么方法进行检验是个重要问题。因为同一商品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检验可以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
商品检验的方法主要有感官检验、化学检验、物理检验、微生物检验等。采用不同方法,结果不同,最好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用哪种方法进行检验,以免事后发生纠纷。
在进出口业务中,一般按以下检验标准进行:
(1)按进口合同中对品质、规格、包装、抽样检验的规定办理。
(2)合同未规定标准的一般按生产国标准、进口国标准,或按国际上通用标准,无国际标准的按进口国标准。
(3)有国家法规、国际惯例的,按法规、惯例优先于合同进行检验。
(4)是否采用某些国际标准,由买卖双方自愿决定。
(六)复验
(1)买方对到货的复验权不是强制性的,也不是接受货物前提条件,由买方自行决定,如进行复验,买方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合理时间的期限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
(2)要在合同中规定复验时间的长短,并根据货物性质的不同来规定具体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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