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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性质和特点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信用证支付的特点1.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种责任是一种绝对的责任,是第一位的责任。信用证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以信用证为准,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简电开证后,随后航邮信用证的详细文本,称为证实本。目前开立的SWIFT信用证格式代号为MT700和MT701,如对开出的SWIFT信用证进行修改,则采用MT707标准格式传递信息。

信用证的性质和特点

(一)性质

1.逆汇法

信用证付款方式是一种逆汇法,即资金的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反。

2.银行信用

信用证把原来由进口人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履行,在商业信用之上加上银行信用,银行负绝对责任。

信用证交易的性质有三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

(1)银行承担的是绝对责任(Absolute Responsibility),超越担保原来的责任,银行承担第一位的责任。

(2)自足文件(Independence Instrument),信用证是独立买卖合同的一种契约。

(3)严格相符原则(Strict Compliance),单据和信用证严格相符,这也是银行付款的依据。

(二)信用证支付的特点

1.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

这种责任是一种绝对的责任,是第一位的责任。也就是说,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后,只要卖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无论买方是否破产、是否有清偿能力、是否死亡都与卖方无关,开证行必须按照信用证的承诺对卖方付款,未经受益人同意,银行不得撤销或者更改信用证。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信用证是基于买卖合同开立的,但是信用证一旦开立就独立于买卖合同、独立于开证申请书,成为与买卖合同无关的另一个契约,信用证实际上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一个合同。信用证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以信用证为准,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因此,一家银行做出付款、承兑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上产生索偿或抗辩的制约。

《UCP600》第4条a款规定:“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其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

3.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在信用证项下,银行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银行付款的依据仅仅是单据和信用证的规定表面相符,银行与货物无关,与买卖合同无关,与单据的真假无关。(www.xing528.com)

《UCP600》第34条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其存在与否,或对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与否、作为或不作为、清偿能力、履约或资信状况,也概不负责。”

在信用证条件下实行严格相符的原则,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在信用证项下,只要交单正确,即使货物有假,银行也必须付款。如果单据有错误,即使货物正确,银行可以拒付。如果发现货物有假或者卖方存在着欺诈行为,买方如果想让银行拒付,唯一的办法就是寻找单据的不符点。

(三)信用证的形式

1.信开本

信开本(By Airmail)是指开证银行采用印就的信函格式的信用证,开证后以航空邮寄通知行

2.电开本

电开本(Open by Cable)是指开证行使用电报、电传、传真、SWIFT等各种电信方法将信用证条款传达给通知行。

电开本又可分为:

(1)简电本(Brief Cable)。简电本是简单地将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如信用证号、开证人、受益人、货物数量、金额、装期等预先通知通知行,详细条款将另航寄通知行。简电本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足以作为交单议付的依据。简电本有时注明“详情后告”(Full Details to Follow)等类似词语。

(2)全电开证(Full Cable)。即开证行以电讯方式开证,把信用证全部条款转达给通知行。全电开证本身是一个内容完整的信用证,因此是交单议付的依据。

(3)证实本(Operative Instrument)。简电开证后,随后航邮信用证的详细文本,称为证实本。

3.SWIFT信用证

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以SWIFT传递信用证是一种主要形式。

“SWIFT”是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的简称。该组织是一个国际银行同业间非营利性的国际合作组织,于1973年5月在比利时成立,采用会员制,目前已有200多个会员国家(地区)、3 000多个会员银行、8 000多个站点。凡该协会的成员银行都有自己的代码,即SWIFT CODE,相当于银行的身份证。电汇申请人在电汇时填写收入行SWIFT CODE,能保证汇款快速准确地到达收款人账户。如不清楚对方银行的SWIFT CODE,可上网查询。我国的主要银行大都是该协会会员。采用SWIFT信用证,必须遵守SWIFT使用手册的规定,使用SWIFT手册规定的代号(Tag),信用证必须按国际商会制定的《UCP600》的规定,在信用证中可以省去银行的承诺条款(Undertaking Clause),但不能免去银行所应承担的义务。

以往进行全电开证时,都采用电报或电传开证,各国银行标准不一,条款格式也各不相同,而且文字烦琐;采用SWIFT开证后,使信用证具有标准化、固定化,统一格式的特性,而且传递速度快,成本低,现在已被西北欧、美洲、亚洲等国家银行广泛使用。

目前开立的SWIFT信用证格式代号为MT700和MT701,如对开出的SWIFT信用证进行修改,则采用MT707标准格式传递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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