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证人申请开立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的货物买卖中,开证人一般为进口人。买卖合同订立后,买方(开证申请人)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人申请开证时,应填写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实际上完全反映了买卖合同的内容,虽然银行开立信用证是根据买方的开证申请书,但信用证开立的基础却是买卖合同。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必须完全遵循买卖合同的条款和义务,不得利用开证的机会,擅自改变合同的条款。信用证一旦开立,受益人就必须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履行交单义务,这也是开证行履行付款的依据。
开证申请书的另一部分内容是开证人对开证银行的声明或具结,用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其主要内容是开证人承认开证银行在其付款赎单之前,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有所有权;开证人保证单据到达后,如期付款赎单,否则,开证银行有权没收开证人所交付的押金和抵押品,作为开证人应付价金的一部分。
开证人申请开立信用证,应向开证银行交付一定比率的押金(Margin),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百分之几到几十。开证人还应按规定向开证银行支付开证手续费和邮电费。
(二)开证行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根据开证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所开信用证的条款必须与开证申请书所列一致。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后,对受益人承担了付款责任。
(1)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
(2)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3)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三)通知行通知信用证
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它应立即将信用证的密押(Test Key)和签字印鉴(Signature)进行核对,在核对无误后,立即交信用证的受益人。
(四)审证与修改信用证
受益人接到信用证后应首先审核信用证,检查买方开证时是否与买卖合同相符。如发现不符或某些条款不能接受或有软条款,应立即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
《UCP600》中规定:“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做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
(五)交单议付(www.xing528.com)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经审查无误,或收到修改通知书认可后,即可根据信用证规定的条款进行备货和安排出运。
受益人在装船后取得全套单据,可以据以向所在地银行进行押汇,也称为议付。即由当地银行将出运货物的货款扣除预计收到货款的这段时间的利息后先行给付受益人,以给受益人资金融通,银行从中赚取利息和手续费。
(六)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
开证行将全部票款拨还议付银行后,应立即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开证人接到开证行通知后,也应立即到开证行核验单据,认为无误后,将全部票款及有关费用一并向开证行付清并赎取单据。如申请开证时曾交付押金,付款时可扣除押金;如申请开证时曾递交抵押品,则在付清票款和费用后,抵押品由开证行发还。此时,开证人与开证行之间由于开立信用证所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结。
综上可知,信用证支付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如图9-1所示。
图9-1 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
(1)签订买卖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2)买方向开证行申请开证;
(3)开证行向通知行寄交信用证;
(4)通知行审验信用证的真伪后向卖方转递;
(5)卖方装船后向议付行交单议付;
(6)议付行向开证行交单索偿;
(7)开证行向议付行偿付;
(8)开证行向买方提示,买方付款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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