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合同的价格是用一种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货币来表示,没有规定其他货币支付,则合同中规定的货币,既是计价货币,又是支付货币。
(二)在合同中既规定了计价货币,又规定了支付货币,应对两种货币的换算比率作出规定。如没有作出规定,按国际惯例,即以付款日两种货币的汇价,作为换算依据,进行支付。
(三)保值条款
在金本位制度下,两国货币的汇率是以它们的含金量作为兑换基础。固定汇率也是以两国的金平价作为汇率换算的基础。1973年,固定汇率制崩溃后实行的是浮动汇率制,外汇的汇率在市场上自由浮动,这给我们的进出口贸易带来了很大的风险,为了规避汇率变动对贸易的影响,我们必须了解如何采用黄金保值条款或外汇保值条款来规避风险。
1.黄金保值条款
黄金保值条款(Gold Proviso Clause)是指根据签订合同时的计价货币的金平价对原货币进行支付,若计价货币贬值,则其支付金额应根据货币贬值的幅度进行调整。
2.汇率保值条款
在订立合同时,明确订明计价货币与另一种货币的汇率,付款时该汇率如有变动,则按比例调整合同价格。合同中规定汇率保值条款的方法可以软硬币结合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种。
(1)计价货币用硬币,支付用软币。在签订合同时规定:按付款时汇率换算软币的数额,则卖方可完全收回货款。
(2)计价货币为软币,支付用硬币,订立合同时应规定:锁定汇率,也就是支付时按合同规定的汇率换算,这样,卖方的货款不会少收。
例如,合同中规定:“本合同项下的日元币值,要按××××年××月××日国际外汇市场的汇率USD1=JPY80确定”(假设美元为硬币,日元为软币)。
(3)计价、支付均用软币,签合同时应规定和某一硬币锁定汇率,换算为若干硬币的数量,付款时按当时的汇率,应付等同于若干硬币价值的软币数量。
例如,在日元为软币的条件下,在合同中规定:“本合同项下的日元货款金额按合同签订时纽约外汇市场日元和美元(假设美元为硬币)的汇率USD1=JPY80,合同项下的货款相当于10万美元,在付款当日要按当时的汇率支付相当于10万美元的日元货款。”
(4)一揽子汇率保值:计价、支付货币都使用软币,则用“一揽子汇率”保值。如果使用“软币”计价,可以确定这一货币与另外几种货币的算术平均汇率,按支付当日与另几种货币的汇率变化作相应调整,折算成原货币支付。几种货币的综合汇率可有不同的计算方法,如简单算术法、加权平均法等,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例如,在美元为“软币”的条件下,合同可订明:“本合同项下的美元币值,系按××××年××月××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欧元和英镑对美元买卖中间价的算术平均汇率所确定。所确定的算术平均汇率作为调整的基数。如中国银行在议付日公布的欧元和英镑对美元买卖中间价的算术平均汇率与上述基数发生差异不超过±2%时,本合同项下的货款支付将按上述算术平均汇率的实际变动作比例调整,买方所开出的有关信用证须对此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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