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多式联运单据使用范围较联运提单更广,它既可用于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也可用于不包括海运的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但仍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联运。多式联运单据则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其授权的人签发。联运提单的签发人仅对第一程运输负责,而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人则要对全程运输负责,无论货物在任何地方发生属于承运人责任范围的灭失和损坏,都要对托运人负责。
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s,MTD)是适应广泛开展集装箱运输的需要而产生的,在使用多种运输方式联合运送货物时使用。就其在联运时使用而言,与上述“联运提单”有共同之处,但性质上却有较大的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联运提单限于在由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所组成的联合运输时使用。多式联运单据使用范围较联运提单更广,它既可用于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也可用于不包括海运的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但仍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联运。
(2)联运提单由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则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其授权的人签发。它可以做成可转让的,也可做成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也可以是完全不掌握运输工具的,如无船承运人。
(3)联运提单的签发人仅对第一程运输负责,而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则要对全程运输负责,无论货物在任何地方发生属于承运人责任范围的灭失和损坏,都要对托运人负责。(www.xing528.com)
《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298号出版物)和1980年5月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国际多式联运所使用的多式联运单据既可以是可转让的(做成“凭指示”或“凭来人”抬头,即列明按指示或向持单人交付货物),也可以是不可转让的(表面注明“不可转让”并做成记名抬头,即指明记名的收货人)。
目前在航运界,一些船公司如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制定了一种“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简称CTB/L),既可以用于一般港到港的运输,也可用于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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