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法中,有关商品品质的法律规定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在各国买卖法中都把有关品质担保、权利担保作为卖方一项重要的义务。
(一)权利担保
1.权利担保的概念
权利担保是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权利,任何第三方不得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该项货物的出售也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2.卖方的权利担保的内容
(1)卖方保证对出售的货物享有所有权。
(2)卖方保证在所交的货物上不存在有任何担保权益、留置权或其他负担。
(3)卖方保证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如商标权、专利权。
按各国的法律规定,对货物的权利担保是卖方的一项法定义务,英美法称为默示义务(Implied Undertaking)。
(二)品质担保
品质担保是指如果买卖合同对货物的品质已有具体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品质交货;如合同对货物的品质没有加以具体规定,则需按各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法律规定的要求。
1.大陆法对品质担保的规定
大陆法把品质担保称为瑕疵担保,即卖方应保证所出售的货物无瑕疵。
2.英美法对品质担保的相关规定
(1)《英国货物买卖法》《美国统一商法典》对品质担保的规定:卖方所交货物在品质上应符合下列默示条件(Implied Condition):
如果货物是凭说明出售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说明相符。
如果卖方是在经营业务中(in the Course of Business)出售货物,则应承担该项货物必须具有商销品质(Merchantable by Quality)的默示条件。(www.xing528.com)
(2)《美国统一商法典》把品质担保分为两种:一种是明示担保(ExpressWarranties);另一种是默示担保(Implied Warranties)。
①明示担保
a.卖方直接对其产品作出保证、确认、许诺构成明示的担保。
b.对货物所做的任何说明。
c.样品、模型。
②默示担保
默示担保不是由买卖双方当事人经过交易磋商订立的,而是由法律规定应当适用于买卖合同。默示担保分为以下两种:
a.说明性默示担保。如果货物是凭说明出售,则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与说明相符,按照英国法的解释,如果有关货物的情况已在合同中予以说明,而且买方是基于信赖此项说明而订立合同的,即属于凭说明买卖。
b.商销性默示担保。如果卖方是在经营业务中出售货物,则应承担该项货物必须具有商销品质的默示条件。按照美国法律的解释,如果按该项货物所做的说明、货物的价格及有关情况,该项货物能适合于这一类货物通常所具有的用途,则认为其具有商销品质。
《美国统一商法典》对货物商销性的默示担保体现为以下几点:
*合同项下的货物在该行业中可以通得过;
*如果出售的货物是种类物,卖方要保证平均良好品质;
*货物应适合一般用途;
*货物的每一单位和所有单位在品种、品质和数量方面都应相同;
*货物应加上包装,且与包装上标签所允诺、确认的事实相符。
卖方如果违反提供具有商销性的默示担保,后果将十分严重。卖方不仅要对违约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责,而且要依据产品责任法对由此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负责。产品责任法属于公法范畴,其规定的原则带有强制性,所以品质担保条款是一项默示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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