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版SNA为R&D产出估值推荐了三类方法,即基本价格法(Basic Prices Approach)、收入替代法(Receipts Approach)和生产成本法(A Sum of Costs Approach)。尽管2008版SNA关于资产的定义已然为R&D产出的估值奠定了理论逻辑,即R&D产出的市场价值取决于其为所有者带来的经济利益,然而寻求R&D产出的市场交易基本价格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方面,大部分政府、高校和非营利研究机构的R&D产出,以及企业用于自身生产运营的R&D产出均不参加市场交易;另一方面,大部分R&D产品富含创新性,兼具独特性和稀有性,即便存在市场交易行为也无法通过足够多的交易量来确定基本价格。鉴于此,SNA建议“当无法获得估值的可靠市场价格时,使用次优方法来估值”(2008版SNA,第6.125段),即以生产成本衡量R&D产出价值。
从国际实践看,在我们所考察的九个国家中,加拿大、丹麦、英国、日本、德国、以色列六国一致采用生产成本法进行R&D产出估值,而不论R&D产出的生产目的和使用去向。不同的是,荷兰与芬兰既采用生产成本法对非市场R&D产出和自用R&D产出进行估值,又采用基本价格法或收入替代法对用于出售的R&D产出进行估值。类似地,美国亦采用两种方法对R&D产出估值,既采用生产成本法估算积累的R&D产出价值,又采用基本价格法估算用于销售或用作中间产品的R&D产出价值。从国内核算实践来看,生产成本法得到了一致采用,如江永宏和孙凤娥(2016)[24],江永宏和孙凤娥(2017)[25]等。据此,我们选择用生产成本法核算浙江省R&D产出。考虑到R&D生产成本构成与生产者的市场性质密切相关,我们对市场生产者的R&D产出核算方法和非市场生产者的R&D产出核算方法进行了区分。
从操作角度看,浙江省R&D产出的核算关键在于实现“R&D内部经费支出”到“R&D产出”的调整转换。这种调整转换包括两步:第一步需要将R&D内部经费支出转换成R&D活动投入。R&D内部经费支出强调执行单位实施R&D活动的“花费量”,R&D活动投入则强调使用单位形成R&D产出的“投入量”,记录原则为“权责发生制”。R&D内部经费支出包括日常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两部分[26]。其中,日常支出可直接作为总投入的组成部分,但资本性支出中的仪器与设备支出则需要调整至R&D固定资本消耗以反映当期R&D活动过程中消耗的固定资产价值。同时,计算机软件与R&D资产都隶属于知识产权产品[27],土地资产属于非生产资产,计算R&D固定资产折旧不能包含这部分土地价值的折旧,二者均应当予以剔除。第二步则需要从R&D活动投入转换成体现使用者特征的R&D产出。由于估值方法存在差异,投入与产出往往并不直接等同。具体地,政府单位、大学和非营利性研究机构进行的R&D活动属于非市场生产活动,本身不存在市场价格,从而没有营业盈余;接受企业委托的商业性研究室或研究机构进行的R&D活动,根据惯例应按销售收入、合同收入、佣金收入、服务费等进行估值(2008版SNA,第6.207段)。而对于具有市场性质的研发活动还需要进行生产税和R&D净收益的调整,即把研发产出的计价基础从成本投入转换为市场价格。进一步地,还需要按照谁获取(出资购买)提供分组数据,显示被“谁”所使用,以便分别记录为不同部门的R&D投资、R&D资本存量。根据表2-3中科技活动调查主体向R&D产出核算主体的归并转化关系,可以直接将企业部门作为市场生产者,将高等教育部门、政府部门及私人非营利部门作为非市场生产者。另外,因“我国当前研发产品进出口规模较小,同时考虑资料来源的限制”(许宪春和郑学工,2016),我们暂未考虑浙江省R&D进口和出口。
表4-1分别列示了浙江省市场生产者R&D产出与非市场生产者R&D产出核算的两类操作方法,具体如下。(www.xing528.com)
表4-1 浙江省R&D产出核算的两类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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