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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资本化核算范围:多种资本化模式详解

更新时间:2025-01-07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所考察的九个国家中,R&D资本化范围的界定可归为三类操作模式:①完全资本化模式。从国内文献来看,国内学者对R&D资本化范围的界定亦可归为三种情况。她推荐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R&D活动均纳入资本化范围,并将资本转化率分别设为50%、80%和100%。2008版SNA与IPP一致强调,在界定R&D资本化核算范围时必须考虑R&D产品的预期收益性。②剔除未成功的R&D活动的部分资本化模式忽视了知识产权产品内含的积累性质。

长期以来,尽管早被认可具有投资性质,R&D活动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中却一直未得到一致处理,R&D支出被简单地核算为“中间消耗”[1]。为弥补SNA处理R&D活动的不足,法国(20世纪70年代)、美国(1994)、荷兰(2003)、丹麦(2006)、以色列(2006)、英国(2007)、加拿大(2008)等国家开始编制R&D卫星账户,尝试开展基于本国层次的R&D资本化核算及R&D资本化对中心账户影响的系列研究。随着R&D投资性质的日益凸显和科技创新驱动经济增长贡献的不断提升,2008版SNA调整了R&D活动的核算方法,将能为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的R&D支出核算为“固定资本形成”,不再计入“中间消耗”,这一改革正式为R&D资本化核算提供了理论支撑。然而,由于中心框架无法清晰展现R&D资本化核算纷繁复杂的技术调整过程,无法系统揭示R&D产出在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流动脉络,无法全面揭开R&D固定资本形成(及R&D资本存量)与其他变量之间千丝万缕的经济关系,芬兰(2009)、日本(2011)等国家纷纷编制R&D卫星账户来进一步拓展研究视野。

为提升浙江省R&D资本化核算方法选择与核算结果的科学性,我们考察了美国[2][3][4][5]、加拿大[6][7]、丹麦[8]、芬兰[9]、英国[10][11]、日本[12]、德国[13]、荷兰[14][15]、以色列[16]九个目前累积了较多经验的国家的R&D资本化核算实践,也对目前国内有关R&D资本化核算的文献进行了梳理。总体来看,尽管2008版SNA对可资本化的R&D范围进行了规范,并对“存在预期收益”的要求特别强调,但由于对“存在预期收益”的实际判断存在较大难度,目前国内外的核算实践对R&D资本化核算范围的选择仍充满分歧。

我们所考察的九个国家中,R&D资本化范围的界定可归为三类操作模式:①完全资本化模式。由于较难预期R&D产出的未来收益,美国、丹麦、荷兰和芬兰将R&D活动全部纳入可资本化范围,而不论R&D支出的执行者类型与R&D产出的市场性质。②部分资本化模式。执行主体和活动类型可为R&D产出的预期获利判断提供一定的线索,日本、加拿大和英国据此将部分R&D活动排除在可资本化范围之外。如日本基于R&D执行主体视角将政府部门与非营利部门的R&D产出排除在资本化范围之外,加拿大与英国则基于R&D活动类型视角将R&D基础研究类别中的纯基础研究排除在资本化范围之外。③多重选择模式。德国选择了一种较灵活的处理方式,其编制的R&D资本形成表同时设定了三种可资本化模式,即广泛资本化(Extensive R&D Capitalization)、约束资本化(Restrictive Extend of R&D Capitalization)和折中资本化(Medium Extend of R&D Capitalization),对应的可资本化范围分别是全部R&D产出、企业部门的R&D产出、大部分R&D产出(全部R&D产出——公立图书馆、博物馆、高等教育机构的R&D产出)。(www.xing528.com)

从国内文献来看,国内学者对R&D资本化范围的界定亦可归为三种情况。①部分资本化模式。王孟欣(2011)[17]明确指出,“未成功的R&D活动”不存在预期收益,应被排除在资本化范围之外,但并没有说明从操作角度分离未成功的R&D活动的有效途径;魏和清(2012)[18]认为,判断预期收益的关键在于区分R&D活动的性质和目的。就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种R&D活动而言,基础研究是一种公益性研究,无法为研究者带来收益,而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则存在预期收益。席玮(2014)[19]指出,虽然大部分基础研究类似于公益活动,预期收益不甚明显,但作为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上游产品,其经济价值会内嵌在后续研发出的产品中。她推荐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R&D活动均纳入资本化范围,并将资本转化率分别设为50%、80%和100%。②完全资本化模式。杨林涛、韩兆洲和王昭颖(2015)[20]及杨林涛、韩兆洲和王科欣(2015)[21]却以“基础研究占比小”和“实际核算剔除基础研究不易”为由,认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种类型的R&D活动均需纳入R&D资本化核算范围,实施R&D活动的完全资本化是目前我国R&D资本化核算的妥善选择。江永宏和孙凤娥(2016)同样将全部R&D活动纳入R&D资本化范围。③两种识别路径。不考虑基础研究,也不考虑不成功的R&D活动,何平和陈丹丹(2014)[22]提出了确定“存在预期收益”的两种路径:一种路径是从固定资本形成中扣除R&D经费内部支出,从最终消费中扣除日常支出中的劳动力成本部分,继而对全部R&D经费内部支出做出评估,估算出“存在预期收益”的比重,然后计入固定资本形成下的知识产权产品;另一种路径是基于专利等R&D活动的产出成果,根据专利和非专利发明的销售或转让收入、企业自身使用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估算价值来衡量R&D活动的预期收益。

我们选择部分资本化模式来界定浙江省R&D资本化核算范围。然而,这并非简单地排除基础研究或未成功的R&D活动,浙江省部分资本化模式的本质是按动态比例的资本化,即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R&D资本化核算结果反推国家层面的R&D资本化核算范围,计算R&D资本化比例,进而结合浙江省R&D活动的投入产出效率调整形成浙江省R&D资本化比例。这样操作的主要原因有四:①完全资本化模式与2008版SNA与IPP等国际标准的指导思想存在一定程度的背离。2008版SNA与IPP一致强调,在界定R&D资本化核算范围时必须考虑R&D产品的预期收益性。原则上,不向其所有者提供经济利益的R&D产品不形成固定资产,应视作中间消耗(2008版SNA,第10.103段)。由此可见,就全部R&D活动或R&D产品而言,必然存在不向所有者提供经济利益的部分。据此,忽视国际标准的指导思想,选择完全资本化模式来界定R&D资本化范围并不十分妥当。②剔除未成功的R&D活动的部分资本化模式忽视了知识产权产品内含的积累性质。知识产权产品的诞生往往要经历一个试错性的探索及技术的积累过程,未成功的R&D活动为最终具有预期收益的R&D产品的形成积累了前期经验。倘若将未形成研发成果的R&D活动予以剔除,等同于忽略了R&D产品前期累积知识的价值,将趋于低估R&D投资水平。据此,选择剔除未成功的R&D活动的部分资本化模式来界定R&D资本化范围并不十分妥当。③基于“固定资本转化率”的部分资本化模式并不符合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动态更新的背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中主体的科技创新能力亦在日益提升。如若将“纳入资本化的R&D产出”与“R&D产出”之比值视为“R&D资本转化率”[23],那么,“R&D资本转化率”定将随着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而提升。据此,选择如席玮(2014)提出的基于“固定资本转化率”的部分资本化模式来界定R&D资本化范围并不十分妥当。④国家统计局修订并发布了经R&D资本化核算调整后的GDP时间序列,为浙江省R&D资本化核算范围的界定提供了线索。2016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修订并发布了我国自1952年以来经R&D资本化核算调整后的GDP时间序列。尽管国家统计局并未公布资本化核算所涉及的历年R&D产出、R&D资本形成、R&D资本存量等关键变量,但我们仍能够对国家层面的R&D资本化核算范围进行一定程度的推算。以2015年为例,《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16》显示当年的R&D内部经费支出为14 169.9亿元,国家统计局公布的R&D固定资本形成为9564亿元,后者仅占前者的67.5%。这一差距意味着什么?依据上述从R&D内部经费支出到R&D产出的调整过程,无论是针对资本性支出的内容调整,还是从资本性支出到固定资本消耗的口径转换,都不可能产生如此大的影响。据此,国家层面的R&D资本化核算并未覆盖所有的R&D活动,而基于“存在预期收益”的原则仅涉及部分R&D产出。若此推测成立,那么还有一部分R&D活动未被视作独立的生产活动,依旧作为辅助活动隐含在其他生产活动之中,即继续计入“中间消耗”这一消减项。除此之外,我国的R&D内部经费支出是一项“政绩”考核指标,各级政府在统计该项指标时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拉高”偏向。若贸然针对全部R&D活动计算产出并转化为R&D固定资本形成,将存在“给GDP注水”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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