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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58号公告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税款滞纳金减免有关事宜,按照海关总署2015年第27号公告和海关总署2017年第32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六、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四十六条“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规定停止执行,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9年3月27日附表3为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58号公告

为做好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工作,现就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公布,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是指按照《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

二、纳税义务人在填制报关单时,应当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确认是否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都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

对于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否”。

三、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已支付的金额应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无须填报在“总价”栏目。海关按照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四、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商品名称”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名称,“商品编码”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编码,“法定数量”栏目填报“0.1”,“总价”栏目填报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毛重”和“净重”栏目填报“1”。附表3所示为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填报说明。

海关按照接受纳税义务人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之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五、因纳税义务人未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义务人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填报,但未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期限向海关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其应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之日或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于税款滞纳金减免有关事宜,按照海关总署2015年第27号公告和海关总署2017年第32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四十六条“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规定停止执行,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7日

附表3为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填报说明。

附表3 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填报说明

续表

说明:

一、申报人对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协议项下当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申报。

二、“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和“币制”栏目为必填项,填写已支付的金额和币制。(www.xing528.com)

三、“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类型”栏目为必填项。

四、“是否已经过海关审查确定”“是否已向海关申请价格预裁定”和“价格预裁定决定书编号”栏目为非必填项。

对于此前已经海关审查确定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人应在“是否已经过海关审查确定”栏目中勾选“是”,并在“说明”栏中填写相关情况,同时提供相应资料。

对于此前已向海关申请价格预裁定的,应在“是否已向海关申请价格预裁定”栏目中勾选“是”,并在“说明”栏中填写相关情况,同时提供相应资料。其中,已于此前已获得价格预裁定决定书的,应在“价格预裁定决定书编号”栏目中填写价格预裁定决定书的编号。

不存在上述情形的,相关栏目无须填写。

本次申报如果存在与此前海关审查确定或价格预裁定内容不一致的,申报人应在“说明”栏中说明不一致的有关内容,包括合同、进口商、贸易方式、商品范围及其他不一致的内容。

五、“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协议编号”“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合同/协议起始执行时间”“合同/协议终止时间”“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许可方或转让方”和“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被许可方或受让方”栏目为必填项。

申报人应填写载明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条款的合同/协议或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协议的起始执行时间和终止时间。如果合同/协议约定为一次性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应在“合同/协议终止时间”栏填写与“合同/协议起始执行时间”栏相同的时间;如果合同/协议未明确约定终止时间,“合同/协议终止时间”栏目填写为合同/协议起始执行之日后10年。

六、“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本次支付时间”栏目为必填项,“定期支付计提周期”和“本次支付对应的计提周期起止时间”栏目为非必填项。

“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方式”勾选“一次性支付”的,需填写“本次支付时间”栏目,无须填写“定期支付计提周期”和“本次支付对应的计提周期起止时间”栏目。

“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方式”勾选“定期支付”的,需填写“本次支付时间”“定期支付计提周期”和“本次支付对应的计提周期起止时间”栏目。其中,“定期支付计提周期”栏按月为单位填写,“本次支付对应的计提周期起止时间”栏填写本次支付对应的合同/协议约定的计提周期起止时间。

“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方式”勾选“其他支付方式”的,需填写“本次支付时间”栏目,无须填写“定期支付计提周期”栏和“本次支付对应的计提周期起止时间”栏,并在“说明”栏中填写相关情况,同时提供相应资料。

七、申报人申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涉及的原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编号。

1.当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对应单份报关单的,提供原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编号;

2.当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对应多份报关单或多项进口货物的,应在随附材料清单中填写与该特许权使用费有关的报关单海关编号及相关货物情况,在“说明”栏填写特许权使用费分摊到相关报关单或相关货物的分摊方法,并提供分摊特许权使用费所使用的会计原则及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

(二)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协议、发票、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凭证。

(三)企业从税务部门获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纳税凭证。

(四)对照《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就“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提供相关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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