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果同一合同项下的货物分口岸或分批到货,应向审批海关申明,并按到货口岸、到货日期分别申领征免税证明。除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并经海关总署批准外,货物征税放行后,减免税申请人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批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减免税货物审批: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并提交相应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4)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获得海关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
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报进口“征免税证明”所列货物时,在减免税申报系统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通过了海关审核的,无须提交纸质“征免税证明”或其扫描件。如果“征免税证明”电子数据与申报数据不一致,海关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有关企业应予以提供。
纸质征免税证明样表如表3-9所示。(www.xing528.com)
表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使用一次有效,即一份征免税证明上的货物只能在一个进口口岸一次性进口。如果同一合同项下的货物分口岸或分批到货,应向审批海关申明,并按到货口岸、到货日期分别申领征免税证明。
除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并经海关总署批准外,货物征税放行后,减免税申请人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批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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