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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的出口退运货物税收政策公告

时间:2026-01-22 理论教育 筱悦 版权反馈
【摘要】: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明确企业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1)因品质或规格原因退运进口的,自出口之日(出口放行)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经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原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只要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税的,自缴纳出口税款之日其1年内准予退还。

出口货物非原状退运进境或出口货物原状退运进境但超过1年的,则不能作为一般退运货物通关,而应按照一般贸易进境,且照章征税。

办理退运手续时进境货物的货物形态与原出口的货物形态必须保持一致,未进行任何加工、修理、改装,但经拆箱、检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且一般来说保持原状的货物都未被使用,但对于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的情况除外,由海关审定。

退运货物之“原状复运进出境”

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型号为XTR001的台式电脑,申报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经查验,海关工作人员发现报关单中关联报关单号下的货物型号为TYR003,与原型号不符,认定该批货物不符合退运货物申报条件。你是怎么看的?

根据海关总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非原出口货物退回的,不能享受免税退运进境待遇。所以该批货物因不符合“原状退运进境”这一基本条件而不能适用一般退运货物通关程序。(https://www.xing528.com)

实际中,退运货物与原进出口货物不一致的情况还包括退运货物包装上生产批号与提供的单证不一致、退运货物铭牌生产日期信息与相关单证不符、进境报关单申报货物数量与退运货物数量不符以及退运货物中夹带未申报的货物等,上述内容也是海关查验的重点。

(2)因品质、规格原因退运出口的,免出口税并在1年内退还已征的进口税。

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明确企业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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