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放行前补充申报
企业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补充申报。一是企业可主动向海关补充申报,在向海关申报报关单时,通过“海关补充申报管理系统”电子补充申报单进行申报。二是企业根据海关通过“系统”发送的电子指令,在收到补充申报电子指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该“系统”的电子补充申报单进行申报。
(二)提取/装运货物
提取/装运货物是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或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货物、征收税费或接受担保以后,对进出口货物做出结束海关进出境现场监管决定,允许进出口货物离开海关监管现场的工作环节。通常情况下,通过计算机将海关决定放行的信息发送给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和海关监管货物保管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从计算机上自行打印海关通知放行的凭证,以提取进口货物或将出口货物装运到运输工具上离境。
(三)配合海关单证验核与实地核(稽)查
根据“一次申报、分步处置”的通关流程,海关通常在货物放行后对企业申报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收征管要素进行抽查审核。税收征管中心在批量审核发现需要修撤单、退补税或者补充申报、价格磋商等情况时联系企业配合海关完成相关单证手续。海关认为在安全准入或税收征管方面存在风险的,海关核查部门会联系企业实施稽查作业。(www.xing528.com)
(四)申请相关证明
进口汽车、摩托车等结关后,报关员应向海关申请签发“进口货物证明书”,进口货物收货人凭以向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汽车、摩托车的牌照申领手续。
(五)担保销案
担保销案是指保证金或保函的担保人在担保期内履行了事先承诺的义务,填写“退转保金保函申请书”,随附有关证明,向海关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保证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证函,以终止所承担义务的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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