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是指货物生产的国家(地区),就是货物的“国籍”。原产地的不同决定了进出口商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同。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并为执行本国关税及非关税方面的国别歧视性贸易措施,必须对进出口商品的原产地进行认定。为此,各国以本国立法形式制定出其鉴别货物“国籍”的标准,就是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分为优惠原产地规则、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两种。
(一)优惠原产地规则
优惠原产地规则是指一国(或地区)为了实施国别优惠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规,通常以优惠贸易协定为基础,通过双边、多边协定或本国自主形式制定的原产地认定标准。优惠原产地规则具有很强的排他性。优惠原产地规则通过自主授予和互惠授予方式实施:如欧盟普惠制(GSP)、中国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等为自主方式授予;《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等则是协定以互惠性方式授予。
(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www.xing528.com)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也称为自主原产地规则,是指一国(地区)根据实施其海关税则和其他贸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国立法自主制定的原产地认定标准。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其实施必须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必须普遍地、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原产地为最惠国的进口货物,包括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原产地标记或贸易统计、政府采购时所采用的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2)实质性改变标准:货物原产地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认定以税则改变为基本标准;当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时,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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