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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物、组合物和成套货品的归类规则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当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规则三(二)是指不能按规则三(一)归类的混合物、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的归类。

混合物、组合物和成套货品的归类规则

(一)条文内容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1)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2)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当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3)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二)条文解释

(1)对于根据规则二(二)或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货品,本规则规定了三条归类办法。这三条办法应按照其在本规则的先后次序加以运用。对于根据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货品,规则三规定了三条归类办法,即:规则三(一):具体列名;规则三(二):基本特征;规则三(三):从后归类。

这三条规定应按照其在本规则的先后次序加以运用。据此,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二);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和三(二)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三)。

(2)只有在品目条文和类注、章注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运用本规则。例如,第97章章注四(二)规定,根据品目条文既可归入品目970l至9705中的一个品目,又可归入品目9706的货品,应归入品目9706以前的有关品目,即货品应按第97章章注四(二)的规定而不能根据本规则进行归类。

(3)规则三(一)是本规则的第一条归类办法。它规定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应优先于列名比较一般的品目。一般来说:

①列出品名比列出类名更为具体。例如,电动剃须刀应归入品目8510“电动剃须刀、电动毛发推剪及电动脱毛器”,而不应归入品目8509“家用电动器具”。

②如果某一品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述及某一货品,则该品目要比所列名称不那么明确述及该货品的其他品目更为具体。例如,确定为用于小汽车的簇绒地毯,不应作为小汽车附件归入品目8708“机动车辆的零件、附件”,而应归入品目5703“簇绒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簇绒铺地制品,不论是否制成的”,因为品目5703所列地毯更为具体。

(4)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比其他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在这种情况下,货品应按规则三(二)或(三)的规定进行归类。(www.xing528.com)

(5)规则三(二)是指不能按规则三(一)归类的混合物、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的归类。它们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但是,不同的货品,确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会有所不同。例如,可根据其所含材料或部件的性质、体积、数量、重量或价值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也可根据所含材料对货品用途的作用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

(6)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后一个品目。

(三)条文应用

例:由快熟面条、调味包、塑料小叉构成的碗面。由于其中的快熟面条构成了这个零售成套货品的基本特征,所以应按面食归入品目1902。

本款规则所称“零售的成套货品”,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货品:

(1)由至少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品目的不同物品构成的,例如,六把乳酪叉不能作为本款规则所称的成套货品:

(2)为了迎合某项需求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的;

(3)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货物无须重新包装的,例如,装于盒、箱内或固定于板上。

例:成套理发用具,由一个电动理发推子、一把梳子、一把剪子、一把刷子及一条毛巾,装于一个皮匣子内组成,符合上述的三个条件,所以属于“零售的成套货品”。

不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时,不能看成是规则三(二)中的零售成套货品。例如“包装在一起的手表与打火机”,由于不符合以上第二个条件,所以只能分开归类。

例如,苎麻(50%)与亚麻(50%)混纺染色纱线,由于其中苎麻与亚麻含量相等,“基本特征”无法确定,所以应“从后归类”,即按品目5305与品目5306中的后一个品目1004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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