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归类决定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做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商品归类决定失效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三)归类裁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书面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裁定。海关总署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裁定并对外公布。
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归类的其他规定。
(一)归类的依据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具体来说,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的依据是:《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海关总署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
(二)归类决定
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做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进出口相同货物,应该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
商品归类决定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做出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商品归类决定失效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撤销商品归类决定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被撤销的商品归类决定自撤销之日起失效。(www.xing528.com)
(三)归类裁定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书面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裁定。
海关总署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裁定并对外公布。
归类裁定具有普遍约束力。但对于裁定生效前已经办理完毕裁定事项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该裁定。
(四)归类预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归类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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