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管制措施

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管制措施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组织进出口该类应证商品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形式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商务部。发证机关是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并经核对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管制措施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1.许可范围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商务部

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包括: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地方发证机构[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的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2012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两类。其中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发证机关是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发证机关是各地方发证机构;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进口,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许可证。

2012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49种,分为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出口配额招标管理商品、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三类。

(1)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是: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

(2)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管理的商品是: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滑石块(粉)、镁砂、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

(3)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是: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锌及锌基合金、部分金属及制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天然砂(含标准砂)、钼制品、柠檬酸维生素C、青霉素工业盐、硫酸二钠。

发证机构分为三种情况: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6类商品;各地特派员办事处负责大米、玉米粉、锯材、活牛、焦炭、稀土、锑及锑制品等26类商品;地方发证机构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等11类商品。

2.办理程序

(1)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及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在组织进出口该类应证商品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形式申领。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进出口许可证。特殊情况下,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经营者应事先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形式申领。进口许可证应由旧机电产品进口的最终用户提出申请,并且申请企业具备从事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资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应在正式受理后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如需征求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意见的,商务部应在正式受理后3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

3.报关规范

(1)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逾期自行失效。

(2)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

(3)进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

(4)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一般情况实行“一批一证”。如要实行“非一批一证”,发证机关在签发许可证时在许可证的备注栏中注明“非一批一证”字样,但使用最多不超过12次。

(5)对实行“一批一证”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以出口为例,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以内予以免证,其中原油、成品油在货物总量3%以内予以免证。“非一批一证”的,在最后一批货物出口时,应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溢装上限,即5%(原油、成品油溢装上为3%)以内计算免证数额。

(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

两用物项是指军民两用的敏感物项和易制毒化学品。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敏感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和其他的总称。其中,敏感物项和技术包括核两用物项和技术、生物两用物项和技术、化学两用物项和技术、监控化学品和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指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品。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商务部。

发证机关是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1.管理范围

对于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统一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如出口经营者拟出口的物项和技术存在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风险的,无论是否列入目录,都应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2.办理程序

经营者在进出口前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凭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在京的企业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

发证机构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并经核对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3.报关规范

(1)进出口时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海关出具有效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2)当海关对于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疑问时,经营者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进口或者出口许可,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

(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

(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

(三)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商务部。

发证机关包括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

1.管理范围

进口《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目录内的商品,报关时应提交相应的自动进口许可证,但下列情形下免交: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旧机电产品除外)。

(3)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 000元人民币的。

(4)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5)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

(6)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后留在原企业使用的。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进口许可证的。

2.办理程序

(1)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2)收货人可通过书面申请,也可通过网上申请。发证机构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后,应当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对于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内交回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

(4)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应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

(5)对于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予以收回并撤销。

3.报关规范

(1)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但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

(2)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对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

(3)对实行“一批一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内予以免证;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在总量3%内予以免证。“非一批一证”的,在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应按该自动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的允许溢装上限,即5%(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在溢装上限3%)以内计算免证数额。

(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

1.管理范围

固体废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管理范围内的废物,即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废弃物资。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液态废物、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主管部门是生态环境部。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对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2.办理程序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内收货人及国外供货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应当取得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1)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向生态环境部提出废物进口申请并获取“废物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组织进口。

(2)进口固体废物在境外起运前,应当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

(3)进口固体废物运抵口岸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环保部签发的废物进口许可证、装运前检验证书及其他必要单证受理报检,合格的,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www.xing528.com)

(4)海关凭“废物进口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必要单据办理通关手续。

3.报关规范

(1)废物进口许可证当年有效,因故未在当年使用完的,企业可以提出延期申请。发证机关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许可证,并在备注栏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号,并且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0天。

(2)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一般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3)对废金属废塑料废纸进口实施分类运输管理,不得与其他非重点固体废物及不属于固体废物的货物混合装运于同一集装箱内。

(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单位不得以转口货物为名存放进口固体废物。

(五)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1.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

2012年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包括小麦、玉米、稻谷和大米、棉花、食糖、羊毛及毛条。主管部门是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关税配额。海关凭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各自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的,并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验放手续。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制,最终用户需分批进口的,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可多次办理通关手续,直至海关核准栏填满为止。有效期为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如需延期,应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换证,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年2月底。

(3)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在申请期前1个月在《国际商报》《中国经济导报》及两部门网站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关税配额申请条件及产品的税则和适用税率。商务部公布并由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申请的商品为:食糖、羊毛、毛条。发展改革委公布并由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申请的商品为:小麦、玉米、大米、棉花。

(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分配是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

2.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

2012年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包括尿素磷酸氢二铵、复合肥三种农用肥料。主管部门是商务部。

(1)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关税配额内化肥进口时,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交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按配额内税率征税,并验放货物。

(2)商务部负责在化肥进口关税总量内,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进行分配。商务部于每年的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数量。申请单位应在当每年的10月15日至30日向商务部提出化肥关税配额的申请,商务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化肥关税配额分配到进口用户。

(六)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许可证管理

国家对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实行限制进口管理。国家密码局会同海关总署公布《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以签发密码进口许可证的形式,对该类产品实施进口限制管理。

1.管理范围

管理范围是列入目录以及虽暂未列入目录但含有密码技术的进口商品。列入目录的包括6类商品:加密传真机、加密电话机、加密路由器、非光通信加密以太网络交换机、密码机、密码卡。

2.报关规范

在组织进口前应事先向国际密码管理局申领密码进口许可证。

免于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的情形: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的;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的;从境外进入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或特殊监管区域保和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

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需交验密码进口许可证。

进口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进口商品含有密码技术,但暂未列入目录的,也应当申领密码进口许可证。

在进口环节发现应当提交而未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是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的主管部门,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签发“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或“物种证明”。

1.“非公约证明”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对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产品,进出口时应办理“非公约证明”。

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均须事先申领“非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2.“公约证明”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公约证明”是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

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均须事先申领“公约证明”。“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3.“物种证明”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物种证明”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指定的机构出具。

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适用“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管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外的其他列入商品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相关货物或物品和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纺织品,均须事先申领“物种证明”。

报关规范包括:

(1)“物种证明”不得转让或倒卖,不得涂改、伪造。

(2)“物种证明”分为“一次使用”和“多次使用”两种。一次使用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多次使用的,只适用同一物种、同一货物类型、同一报关口岸多次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有效期截至发证当年12月31日,持证者须于1月31日之前将上一年度使用多次“物种证明”进出口有关野生动植物标本的情况汇总上报发证机关。

(3)须按“物种证明”规定范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超越许可范围的申报行为,海关不予受理。

(4)海关对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纺织品是否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提出疑问的,经营者应按海关要求,申领相关证明,否则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5)对进出境货物或物品包装或说明中标注含有该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经营者应主动如实申报,海关按实际含有该野生动植物的商品进行监管。

(八)进出口药品管理

进出口药品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药品必须由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目前允许进口药品的口岸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成都、武汉、重庆、厦门、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广州、深圳、珠海、海口、西安、南宁共19个城市所在地直属海关所辖关区口岸。

进出口药品管理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进出口药品从管理角度分为:进出口麻醉药品、进出口精神药品、进出口兴奋剂、进口一般药品。

《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和《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所列药品进出口时,均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或“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凭此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进出口准许证仅限在该证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列入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兴奋剂目录》的7类药品包括:蛋白同化制剂品种、肽类激素品种、麻醉药品品种、刺激剂(含精神药品)品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医疗用毒性药品品种、其他品种。国家对其中的“蛋白同化剂”和“肽类激素”分别实行“进口准许证”和“出口准许证”管理,海关凭此证验放。进出口单位应事先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领。“进口准许证”有效期1年。“出口准许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有效期时限不跨年度)。“进出口准许证”实行“一证一关”。个人因医疗需要携带或邮寄这两类商品的,凭医疗机构处方予以验放。

国家对一般药品进口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以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的形式对列入目录管理的药品实行进口限制管理。进口药品通关单仅限在该单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九)美术品进出口管理

文旅部负责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海关负责对美术品进出境环节进行监管。美术品进出口管理也是一种限制进出口管理措施。

我国对美术品进出口实行专营,经营美术品进出口的企业必须在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进出口资质。

在美术品进出口前,向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的资料。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时,应主动提交美术品进出口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单据。

同一批已经批准进口或出口的美术品复出口或复进口,进出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正本到原进口或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

(十)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音像制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和内容审查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口音像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关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音像制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

国家对进口音像制品实行许可管理制度,应在进口前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进行内容审查,审查批准取得“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后方可进口。

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的内容不得更改,如需修改,应重新办理。“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一次报关使用有效,不得累计使用。其中,属于音像制品成品的,批准单当年有效;属于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的,批准单有效期限为1年。

对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以及进口后随机器设备复出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音像制品,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等有效单证验放。

(十一)其他货物进出口管理

其他货物进出口管理措施见二维码

其他货物进出口管理措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