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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贸易管制制度详解: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管理制度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管理制度我国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其他贸易管制制度详解: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管理制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管理制度

我国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依法定程序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后,方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登记程序如下:

(1)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

(2)填写“登记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3)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①登记表;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④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⑤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范围

(1)“法检目录”列名的商品称为法定检验商品,即国家规定要求实施强制性检验的进出境商品。

(2)对于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境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抽查的方式予以监督管理。

(3)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或涉及环境卫生、疫情标准的重要进出口商品,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以及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条款。

对列入“法检目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进出口时,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前,必须先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实行“一批一证制”。

2.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组成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内容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1)我国实行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的目的是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商品检验分为四类: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证鉴定、委托检验。商检的商品根据情况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进行检验。

(2)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目的是防止动植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检疫的内容有: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进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以及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

(3)国境卫生监督制度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规定在进出口口岸对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货物、运输容器以及口岸辖区的公共场所、环境、生活设施、生产设备所进行的卫生检查、鉴定、评价和采样检验的制度。国境卫生监督制度实施的目的是防治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

文华公司申报一批进口货物,海关工作人员现场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包装物为木托盘,且未申报、无IPPC标识。经海关查实,未申报行为系报检公司工作人员未认真核实文华公司提交的单证及货物真实情况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该批无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做销毁处理,同时对该报检公司实施相应处罚。

解答:本笔业务包装物为木托盘,属于木质包装,涉及木质包装物应向海关申报,这是企业的强制性义务,且进境木质包装应有IPPC标识,如无IPPC标识或者IPPC标识不符合要求,则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准入条件,基于上述两点,海关予以上述处理。(www.xing528.com)

IPPC及木质包装海关监管

(三)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务院其他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对各类外汇业务、人民币汇率生成机制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监督管理的制度。

自2012年8月1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也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须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四)贸易救济措施

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见表1-8)。

表1-8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类管理措施对比

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是针对价格歧视行为而采取的措施;保障措施是针对进口产品数量激增的情况采取的措施。

1.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方政府经反倾销调查后,初步认定存在倾销并且认定倾销给其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而对外国进口产品采取的临时限制进口的措施。这一措施的主要形式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两种。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9个月。

最终反倾销措施是指对终裁决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2.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措施包括临时反补贴措施和最终反补贴措施。

初裁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实施不超过4个月。

对终裁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

3.保障措施

在有明确证据证明进口产品数量激增、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临时保障措施。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200天,此期限计入保障措施总期限。

最终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保障措施全部实施期限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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