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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双随机、一公开稽查制度及其措施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关实施稽查是为了评估被稽查人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检查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双随机、一公开”是指海关依法实施常规稽查过程中,随机抽取稽查对象、随机选派海关执法人员实施稽查,并及时公开相关结果。被稽查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规定处理。

海关双随机、一公开稽查制度及其措施

(一)海关稽查含义

海关稽查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海关实施稽查是为了评估被稽查人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检查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从本质上看,海关稽查是海关监督管理职能的实现方式,也是海关监管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是海关稽查与传统的海关监管有区别。首先,海关稽查实现了海关监管的“前推后移”,将原有海关监管的时间、空间进行了大范围的延伸和拓展。通过海关稽查的实施,海关监管不仅局限于进出口的实时监控和进出境口岸。同时通过评估验证企业守法状况或贸易安全情况,有针对性地规范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引导企业守法自律,保障其更好地享受海关监管便利。其次,海关稽查实现了海关监管的“由物及企”,将海关监管的主要目标从控制进出口货物转变为控制货物的经营主体——进出口企业,不再人为地将企业和货物割裂开来。

(二)稽查方式与稽查对象

1.稽查方式

海关稽查方式分为常规稽查、专项稽查、验证稽查三种。

常规稽查是指海关根据关区的实际情况,以监督企业进出口活动,提高海关后续管理效能为目标,以中小型企业为重点,采取计划选取与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开展全面性稽查。

专项稽查是海关根据关区的实际情况,以查缉企业各类问题,为税收和防范走私违法活动提供保障为目标,以风险程度较高或政策敏感性较强的企业或行业为重点,采用风险分析、贸易调查等方式,对某些企业或某些商品实施的行业式、重点式、通关式稽查。

验证稽查是指海关以验证企业守法状况或贸易安全情况,动态监督企业进出口活动,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促进企业守法自律为目标,对申请海关企业信用管理认证企业实施的稽查。验证稽查主要作为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的配套措施。

2.确定稽查对象的方法

常规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确定稽查对象。“双随机、一公开”是指海关依法实施常规稽查过程中,随机抽取稽查对象、随机选派海关执法人员实施稽查,并及时公开相关结果。

专项稽查:上级海关或风险管理部门根据接收到的线索进一步开展分析,经研判后确定专项稽查的作业对象和作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条规定,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1)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2)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3)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4)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5)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哪些企业被稽查的概率高?(www.xing528.com)

1.超过3年未实施稽查或核查企业;

2.超过3年未被通关监管环节查验或专业审单的企业;

3.风险管理部门接收到风险线索涉及的企业。

(三)稽查方法

海关稽查方法是指海关稽查人员用审计、稽核、检查等方式和技术手段,对特定的稽查对象进行核查,以核实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行为是否合法、规范,有无违反海关法行为。海关稽查常用的方法包括查账法、调查法、盘存法、分析法。

(1)查账法。海关稽查人员根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的内在关系,通过对被稽查人会计资料记录及其所反映的稽核、检查,核查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行为是否合法、规范的方法。

(2)调查法。海关稽查人员通过观察、询问、检查、比较等方式,对被稽查人的进出口活动进行全面综合的调查了解,以核实进出口行为是否真实合法、规范的方法。

(3)盘存法。海关在检查进出口货物的适用状况时,通过盘点实物库存等方法,具体查证核实现金、商品、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固定资产和其他商品的实际结存量的方法。

(4)分析法。海关利用现有的各种信息数据系统,充分依靠现代信息技术,对海关监管对象及其进出口活动全面综合统计、汇总,进行定量定性分析、评估,以确定被分析对象进出口活动的风险情况的基本方法。

(四)主动披露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但是有下列情况的除外: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五)稽查处理

海关稽查是海关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措施。稽查中发现税款少征、漏征或者被稽查人存在违法活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规定分别做出相应的处理。

经海关稽查发现关税或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少征、漏征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被稽查人补征;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漏征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征。被稽查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封存的进出口货物,经海关稽查排除违法嫌疑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封存;经海关稽查认定违法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规定处理。

海关通过稽查决定补征、追征的税款,没收的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及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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