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尽职调查完成,商务谈判结束,交易架构确定后,双方将进入并购协议的撰写阶段。根据交易架构的不同,双方最终签署的可能是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资产转让协议(以下统称“并购协议”)。
在此阶段,双方将进入并购协议的撰写和协议条款谈判阶段。笔者作为服务大量并购项目的专业并购律师,在此提示读者,在并购协议的起草过程中,初稿的起草权是极为重要的,收购方万不可图省事,让被收购方自行起草协议或者随意从网上下载一个协议模板使用。在协议初稿的起草过程中,作为收购方的律师,应按照收购方有利的方式去设计合同结构及合同条款,在初稿形成后,通常对方只能在条款的细节上进行修改,对于整个合同的结构和重要条款并没有过多的谈判空间。因此,初稿的起草权是极为重要的。
作为收购方的律师,通常会为收购方设计以下并购协议的特殊条款:
1.陈述与保证条款
许多读者可能在阅读一份合同尤其是并购合同的时候,会忽视最前面的陈述与保证条款,但在并购协议中,该部分是极为重要的。虽然收购方可能已经对交易和目标公司进行了完整的尽职调查,但是尽职调查往往不可能是完美的、没有任何瑕疵的(比如对外担保问题,考虑到一份担保文件只要目标公司盖章就足以使其生效,如果被收购方刻意隐瞒,尽职调查时是无法发现的)。而在完成公司收购后,债权人将直接要求公司返还款项,此时公司已经是收购方控制的实体,相关债务的承担将使得收购方权益下降。因此,只有一份描述完整、有效的陈述与保证条款,才可以使得收购方在承担公司债务后,能够完整地向目标公司原股东进行追索,以保证收购方权益。
2.股权调整条款
股权调整条款是风险投资或战略投资的必备条款之一。本条款的基本内容是:目标公司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承诺达到某一业绩,若未能达到的,则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对股权比例或价格进行重新调整。
3.股权回购条款(www.xing528.com)
股权回购条款也是风险投资或战略投资的必备条款之一。本条款的基本内容是:被收购方应当给收购方一定的承诺,如5年内完成上市或被合格并购,若被收购方未能完成这一承诺的,则被收购方应当按照交易价格加上一定比例固定收益的标准,完成对股权的回购。
4.反稀释条款
反稀释条款也是风险投资或战略投资的必备条款之一。本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在新一轮的投资人进入的时候,如果新一轮投资人进入的价格比收购方进入的价格更低,则收购方有权按照新的价格重新调整股权,以此避免目标公司恶意增发股权造成收购方股权稀释的情况发生。
5.优先清算条款
优先清算条款也是风险投资或战略投资的必备条款之一。本条款的基本内容是:若目标公司因经营不善可能进入清算阶段的,则收购方应当优先从剩余资产中取回投资款,剩余金额再由创始股东进行分配。
6.领售权条款
领售权条款并不是风险投资或战略投资的必备条款之一。该条款是否需要在合同中保留,需要靠谈判双方的交易地位和协商确定。本条款的基本内容是:若目标公司难以在预期的期限内上市,当前存在意向收购方,收购价格也公允,但目标公司创始团队不愿意出售股权,则收购方有权直接按照合同已经事先约定的价格要求创始团队一并将公司股权向第三方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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