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快递行业行政处罚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包括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
案件系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处理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案情复杂,邮政管理部门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期限可以延长至12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但办案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1.立案
(1)案件线索
快递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线索主要源于邮政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的违法行为及社会举报等,也有来自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及上级部门交办案件等。
(2)立案条件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对快递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如符合立案条件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在有证据初步证明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邮政管理部门还应考虑违法行为是否属于邮政行政处罚范围、是否在法定二年追诉期限内、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符合上述立案条件的再予以核查。
对于不予立案的案件,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归档留存。
对于不予立案的实名举报,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2.调查取证
邮政管理部门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邮政管理执法证件。(www.xing528.com)
根据《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勘验笔录、现场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一般情况下,收取、调取的证据应当系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载体,如获取原始凭证或者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但需提供人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
根据办案需要,办案人员可以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并按要求制作询问笔录。案件办理人员可以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或者勘验,并按规定制作现场笔录与勘验笔录。
案件办理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需要对相关事项进行鉴定的,在出具相关鉴定委托资料后,可以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损毁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3.案件审核
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报告,并报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分别处理。案件处理意见报告中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经过、调查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案件处理意见及相关法律依据等。
4.依法告知
邮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内容包括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5.作出处罚决定、送达
邮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载明以下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等。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相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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