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验视后应作出验视标识。
如果寄件人拒绝验视的,则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如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接受寄件人委托,为寄件人提供长期、批量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对双方的安全保障义务予以明确约定。
1.收寄验视
验视用户交寄的快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用户填写的快递运单上的内容是否完整、清楚、详细;
(2)用户填报的物品名称、类别、数量是否与交寄的实物相符;
(3)用户交寄的物品及使用的封装材料、填充材料是否属于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
(4)用户交寄的限制寄递物品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
(5)用户是否按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安全证明或其他书面凭证;
(6)快件的封装是否符合寄递安全的需要;
(7)其他需要验视的内容。(www.xing528.com)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接收用户交寄的快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当面提醒用户不得交寄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
(2)指导用户完整、清楚地填写邮件详情单或快递运单,并提醒用户填报的内容须真实、有效;
(3)当面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及使用的封装材料、填充材料,协助用户按《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妥善封装;
(4)验视时发现疑似禁寄物品或不能当场确定安全性的物品的,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专业机构或有关部门开具的安全证明;
(5)验视时发现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禁寄物品,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报告;
(6)按照规定需要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安全证明或其他书面凭证的,应当向用户详细说明证件或书面凭证的类别和要求;
(7)在邮件详情单或快递运单上详细注明邮件、快件的重量或尺寸、寄递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内容。
2.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长期、批量使用快递服务的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
根据国家邮政局印发的《邮件快件寄递协议服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国邮发〔2017〕21号)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前,应当对其中企业用户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查,发现企业用户生产、销售的主要产品属于禁止寄递物品的,不得为其提供协议服务。签订安全协议时,用户应当出示可以证明其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的证件,以及法人代表或者相关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核对后留存证件复印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安全保障协议中告知协议用户应如实填写寄递信息,包括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和寄递物品信息。
但应当注意的是,安全协议仅是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长期、批量使用快递服务的寄件人之间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免除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所承担的收寄验视义务,也不免除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履行收寄验视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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