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投递快件时,应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时应告知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投递快件时,应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时应告知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1.快件投递以按名址面交为原则,其他投递方式为例外
实践中,经常出现快递员未经收件人同意便将快件放入智能快件箱或者直接将快件寄交给门卫或者其他人员签收的情况。事实上,该种情形下,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已构成违约,如因收件人不知情而造成快件损毁、丢失等情形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由于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注意以下两点:(1)签收快件环节,快递人员应对收件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确保快件不被“冒领”;(2)如收件人同意他人代收的,快递人员应当核实代收人的身份,并告知代收人相关的权利义务。(www.xing528.com)
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应做好以下工作:(1)投递至智能快件箱的,应取得收件人同意;(2)特定物品不能投放至智能快件箱,比如外包装破损的快件、快递运单上标注为易碎品的快件等;(3)提示收件人从智能快件箱中取出快件时即为签收快件,并提示其验收事项。
2.投递快件时的企业告知义务与收件人验收权利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快递员没有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从而导致消费者投诉的情况。收件人在接收快件时进行验收,可以明确快件是否存在损毁、丢失、数量短少等异常情形并可以立即提出异议,如无异议的,即表明快件不存在上述情形,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寄递义务即告完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