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2.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相关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一,明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经费由财政保障。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案一庭制”。处理劳动争议分为独任仲裁和仲裁庭仲裁两种模式,处理以下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1)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2)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3)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争议案件;(4)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争议案件。其他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则可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应公道正派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曾任审判员;(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4)律师执业满三年。仲裁员分为专职与兼职两类,皆具有“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两项法定职责。
3.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开庭及裁决四个环节。(www.xing528.com)
(1)申请。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写确有困难的,可口头申请并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申请书中应载明当事人信息、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证据等事项。
(2)受理或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做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3)开庭。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争议当事人,仲裁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就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裁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裁决书应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日期,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4.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生效及其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生效,采取“有条件的一裁终局”模式,即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除此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两种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不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对于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依法生效的调解书、裁决书,争议双方当事人皆应依其内容履行。若有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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