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调解是指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劝导当事人化解矛盾,自愿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使劳动争议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活动。
1.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调解机构是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将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扩大到三类: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及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在人员组成方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两方面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一条还明确规定了担任调解员的条件,即“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2.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主要包括争议当事人申请、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委员会调解及制作调解协议书四个环节。
(1)争议当事人申请
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据自己的意愿向法定的调解组织提出调解劳动争议的请求。这种请求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2)调解委员会受理
调解委员会接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并且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进行调解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调解申请人。
(3)调解委员会调解(www.xing528.com)
劳动争议的调解一般采取非公开的方式进行,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调解员或调解小组在充分、全面听取争议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后,给予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并在此基础上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4)制作调解协议书
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若在规定的调解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则视为调解不成。
3.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的生效形式要件为“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生效后的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劳动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若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
此外,若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争议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另外,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因此,同样是调解协议不被履行的情况,处理方法各不相同。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程序是一个自愿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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