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明确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www.xing528.com)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出现以上情形时,用人单位需根据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能听到“N”“N+1”的表述,结合上述所介绍的条文,N即是根据工作年限所确定的补偿月份数,而N+1指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这里多支付的一个月也叫作“代通知金”,即用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来代替通知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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