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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及终止劳动关系的方法优化

更新时间:2025-01-07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实践中,协议解除是最普遍、最常见,也是最高效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方式在《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章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意味着用人单位有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对用工成本起着较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对此项内容有较深的了解。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协议解除是最普遍、最常见,也是最高效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款约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方式,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依规定通知即可,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和同意。除了正常的劳动者离职外,当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要求解除合同,且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作出了综合性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者有无过失进行区别。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www.xing528.com)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当劳动者存在以上几种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且不需要经过提前三十日通知。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也规定了劳动者无过错但用人单位主动辞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以上所列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若没有提前三十日发出通知的,则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再解除劳动合同。

除了以上情况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外,也存在一些不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条文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劳动者中相对弱势方的利益,用人单位在用工中应注意以上情况,劳动者存在以上情形的,不应随意辞退,否则将出现因非法辞退员工而支付赔偿金等问题。

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进一步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约定。具体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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