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解决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含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以浙江省为例,用人单位应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以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进行缴费申报;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60号)的规定,在省社保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百分之十四。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省统计部门核定、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2.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职工因疾病风险遭受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由医疗保险机构对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缴费参保。
以浙江省为例,根据《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2000〕5号)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以县(市)和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的本级行政区为统筹地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全责。统筹地区应依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缴费标准。以杭州市为例,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如职工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单位缴费基数),按10.5%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按规定划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和大病保险基金;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如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省平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所缴纳的医保费全部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3.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在工作中或法定情况下,劳动者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性或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家属可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在本单位内公示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同时,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章程序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并应在职工发生工伤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www.xing528.com)
用人单位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目前,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划分,以不同行业工伤风险大小为依据,将参保单位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一类至八类行业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占各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同时,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快递行业属于邮政业,即二类行业,故应执行二类行业对应的基准费率(0.4%左右)及各地制定的行业费率浮动标准。
4.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根据《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的规定,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为进一步减轻企业成本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先后出台,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市、区可将总费率降至1%。以杭州市为例,实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政策后,单位和职工均按0.5%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全市1—9月失业保险降费约9亿元。
5.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在女性劳动者怀孕和分娩期间,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该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根据《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的规定,具体缴纳费率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当地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确定。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以浙江省为例,根据《关于调整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08号)的规定,省本级生育保险费率从0.5%调整至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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