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构建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最核心的出发点可能是企业效益本身。从企业长远规划和发展考虑,一套行之有效的企业合规管理制度能大幅度减少违约情况,进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也为未来企业的壮大甚至参与涉外经贸提供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基础。有研究指出,企业必要的合规管理的投入能为企业带来相对可观的合规收益。[3]
我们可以通过两个案例予以充分说明。
第一个案例为英国的SG案。本案中SG公司是一家为建筑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提供专业服务的英国供应商,其名下子公司Cyril Sweett International Limited为了与Al Ain Ahlia Insurance Company(以下简称AAAIC公司)达成一份标的高达6300万英镑的工程管理和造价咨询合同,与AAAIC公司的另一家兄弟公司签订了虚假的咨询协议,借此作为AAAIC公司高管Khaled Al Badie的个人报酬。经审查,英国法院最终认定SG公司内部不存在有效的合规管理制度,其行为符合商业组织不履行预防贿赂罪的构成要件,根据《2010年贿赂罪法》判处支付235万英镑,这一罚金远远超过了SG公司在该项目中的收益。
第二个典型案例为西门子贿赂案。2006年11月,德国慕尼黑检察机关对10年前西门子公司与意大利国有电信公司的一起交易进行了司法调查,西门子公司在这起交易中涉嫌商业行贿。西门子公司为实现该交易,将大约670万美元打入一个位于波多黎各的壳公司账户,该壳公司的所有者及受益人正是意大利通信及电信部监察主管。因西门子公司同时也是华尔街的一家上市公司,案发后西门子公司主动向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披露了大量针对其他公司的贿赂案件,并积极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调查。这些独立调查报告最终被司法机关接受,西门子得以尽快结束法律诉讼程序,并首次因为积极合作而被减少了罚款。(www.xing528.com)
在西方国家,与上述企业合规管理类似的案例非常多,可见企业合规管理在大型跨国企业中的重要作用。当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国外公司特别是跨国公司之所以煞费苦心地构建企业合规管理制度,核心在于企业刑事责任在西方国家的二元模式转变:从企业刑事责任的一元模式到个人刑事责任与企业刑事责任的二元区分。[4]而不管是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英国的《2010年贿赂罪法》,还是西方国家的其他合规制度,都表明完善的企业合规管理有助于减轻企业刑事责任。
在企业合规管理的中国化和本土化中,企业合规还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潜力。我们不仅要认识到企业合规深厚的法理基础,也要立足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以企业合规管理为突破口,完善企业的现代化治理。随着国内对企业合规的日益重视,以及相应配套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企业合规的功能和价值将进一步彰显。因此,逐步构建适用于当下中国企业的比较完整的合规化体系,就变得尤为重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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