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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公共服务的供给分析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公共服务的可行性分析当政府主导的农业公共服务供给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农民对农业公共服务的需求时,日益扩大的供需缺口推动着人们努力去寻求政府以外的解决之道。因此,政府、农业企业应该加大对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并界定各自范围和功能,充分协调,形成一个多元主体的相互协作的网络化的农业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共同提高农业公共服务的效率。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公共服务的供给分析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公共服务的可行性分析

当政府主导的农业公共服务供给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农民对农业公共服务的需求时,日益扩大的供需缺口推动着人们努力去寻求政府以外的解决之道。自组织理论表明,在一定情况下,农民为了应对普遍的公共需求,能够自发联合起来,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或者直接创立一种机制,用一种机制去购买或者提供某种公共服务和商品来解决他们共同面对的农业公共服务供给短缺的问题[5]。多中心治理理论也表明,通过多方力量的有机互动,能够有效解决单一主体治理下的效率低下的问题[6]。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正好提供了这样一个机制[7][8],它首先是农民自己的组织,本着农民自建、自管、自受益的原则而构建,建立合作社的根本目的是增加农户集体防御和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降低交易费用,来增加农民的收入:一方面,它可以有效联合和组织农民,增强农民在市场交易中的力量,提高自身的谈判地位,合作社作为农户集体利益的代表在市场上具有和企业相对平等的地位,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保护农民的整体利益;另一方面,合作社本身具有提供一部分农业公共服务的意愿和能力,合作社组织会员进行农业生产必然需要统一提供种子、生产或培植技术、销售信息、运输、加工、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这些服务内容也本来就是农业公共服务的一部分。

(二)合作社自身的特点也使其具备提供部分农业公共服务的条件

1.同质性

同质性即本地范围内农民、农产品之间的相似性程度,是影响农民合作的基本前提[9]。同质性越高,意味着农民之间的差异越小,其往往会具有几乎一致的行为目标函数、大体相同的资源约束限制、比较接近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及大致趋同的价值理念等特征,也意味着农业服务需求的同质性,更有利于集中提供具体的农业公共服务。

在鄯善县、民勤县、西吉县和共和县的调研中发现,由于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产品的不同,各地的农民合作社各有特点。鄯善县以瓜果种植为特色,如七克台镇热阿运惠农果蔬专业合作社、友邦果业合作社;民勤的合作社主要以沙生产业为特色,如洋葱合作社、甘草产业合作社;西吉县则以养殖和马铃薯为特色,如单家集牛羊肉合作社、马铃薯经销合作社;共和县以养殖为主要特色,如龙羊镇永盛养猪专业合作社、青海湖景区哈乙亥生态畜牧业生产经营专业合作社、韩氏牛羊育肥专业合作社等,虽然各自名称不同,但其产品都具有同质性,各个合作社在提供具体的农业公共服务时也很有针对性。(www.xing528.com)

2.具有良好的农村人力资本

在当地合作社中,“乡村精英”[14]的作用尤为突出。乡村精英在当地一般有很大影响力,而在这些“乡村精英”的领导下,合作社发展迅速。这些合作社在组织农民进行生产时,通常能够得到村级或者乡级政府的支持,有利于从政府那里获得相关资源,比如在获得一些扶持资金后,直接在市场上购买相关的农业服务内容。如西吉县部分合作社向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定制农产品需求信息的发布、短信通知、天气预报等内容,这些服务本身应该由政府来提供,可是政府无法对单个农民进行信息提供,而对有需求的合作社进行补贴后,由其自主选择购买相关农业信息服务,能够有效解决农业公共服务信息的需求不平衡问题。

3.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合作经济组织相比较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传统的行业协会(如各类农业技术协会)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后,为农业协会法人资格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突破口,许多农业行业协会纷纷改制成为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合作社化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15]。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就发现很多这样的例子,比如鄯善县辟展乡的一些瓜果种植协会现已改制为合作社、民勤县甘草产业协会现已改制为农盛甘草产业专业合作社,西吉县单家集牛羊肉协会也改制为单家集牛羊肉合作社,西吉县新营乡马铃薯经销协会改制为新营乡马铃薯经销合作社,共和县铁盖乡托勒台村养鸡协会也改制为铁盖乡托勒台村养鸡合作社等。

通过对合作社提供农业公共服务的可行性进行理论分析以及实地的调研和访谈,我们发现:由合作社作为农民农业公共服务需求的代表,能够真实反映需求分化情况下的农业公共服务需求,而且合作社提供的农业公共服务与政府、企业等组织相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持续性,除此之外,合作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组织化特点,能够进一步推动该地区农业的产业化、品牌化,更有利于农民的增产增收。因此,政府、农业企业应该加大对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并界定各自范围和功能,充分协调,形成一个多元主体的相互协作的网络化的农业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共同提高农业公共服务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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