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也是为缓和农村金融供给不足而产生的。作为新时期农村合作金融的代表,农村资金互助社承担着构建新型农村金融的重任,而如何引导和发展这些新生机构,则需要认真总结以往的改革经验。作者认为,推进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尽早出台合作金融法
西方国家大多数都有《合作金融法》《合作银行法》之类的合作金融专门法律制度,而我国发展合作金融50多年却没有《合作金融法》,这是我国合作金融发展上的重大制度缺陷。由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允许农民合作社具有金融功能,这就使得农村融资比较困难。而农信社和农基会的变革也充分印证了没有专业合作金融法律的支持,很难建立起健全的农村金融法人治理结构。从目前银监会新批准的几家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社来看,还是具有政策的随意性,不排除以后再次禁止、全面取缔的可能性。如全国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税务部门将其定位为金融保险股份合作企业,工商部门将其定位为股份合作企业,而银监部门则定位为农村金融机构(傅强,2007)。只有合作金融法律才能从整体上定性、定位并依法构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才能真正保障合作金融组织的权利,使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处于有法可依、依法监督的法律控制范围内。
(二)恢复“民办”自组织性质
从农信社改革和农基会经验来看,它们都或多或少受到了政府的行政干预,沦为基层政府的“小金库”,都是政府主导下的制度变迁,从而缺乏效率。在新型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出现后,政府应主要以立法、政策扶持等方式营造宽松的合作金融发展环境,如在税收、工商管理上给与优惠政策,在营业场所上给予方便,在政策咨询、安全保卫方面提供服务,让广大群众和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放手开展多种形式、不拘一格的资金合作,以促进经济发展、方便群众生活。
(三)区域合作原则
在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时,应鼓励、引导农村地区小范围、小圈子内的资金合作,不宜提倡较大范围内的金融合作。2007年3月允许成立以行政村为边界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就是一个很好的开端。(www.xing528.com)
在业务方面,应吸取农基会超区域、公众性经营带来的经验教训,严格执行社员会员制,为会员办理存贷款和融资服务,不变相经营跨区域、超会员制的金融业务。
从全国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运营来看,这个新机构的运行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财务管理账目单一,没有设立总账、分账户,只是利用微机记录业务发生的流水账;二是从业人员不符合规定,无“会计证”上岗,没有规定如何报送相关的金融统计数据;三是由于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定性不同,在所得税率上存在异议;四是流动性支付压力大,由于没有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的权利,当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存款者的损失如何弥补?
上述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政府及其主管机构加强金融监管,进行经常性的现场检查,帮助这些新机构及时避免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
(五)建立退出机制
由于缺乏相应的合作金融法律,农村资金互助社也面临着退出机制缺位的尴尬情形。作为新的农村金融组织,其本身发展也存在缺陷,只有建立起退出机制,一方面,当这些新机构在出现金融风险、金融危机后国家才能采取破产、兼并等相应的清理措施,而不是“一刀切”的整体封杀;另一方面,在这些机构出现经营危机后,国家或能采取代价更小和更能有利于农村金融发展的另一种选择,比如“关闭一块,改造一块的”的分类处置办法,在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促进农村金融的实质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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