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研究的简要综述
国内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用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3个方面:
一是从促进农业产业化的角度提出要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如郭晓鸣、吴永红[4]认为建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解决农产品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钟笑寒[5]认为农业当前和长远发展依赖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二是从农产品交易效率来研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供给的必要性,如王认真、邱凤鸣[6]认为“企业+农户”是农产品交易成本最低的一种形式,是降低农产品交易成本的最优制度选择,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之相比不具有制度优势;朱学新[7]则提出了“农村经济人”概念,认为在提高农产品交易效率方面,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具有“农村经济人”的优势。
三是从理论、模型来分析农民合作组织在降低农产品交易费用的功能,如王芳、过建春等[8]用威廉姆斯交易费用理论来分析农村新型合作组织的发展,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降低农产品在流通(销售)过程中的费用;林坚、马彦丽[9]则认为“专业合作社”在与农户的交易中,更有利于克服由于不完全和非对称信息以及农业资产专用性所产生的费用。
(二)本文研究的重点内容(www.xing528.com)
本文在国内学者的以上研究的基础上,主要进行了以下3个方面的分析:
1.虽然部分已有研究成果看到了合作组织在降低农户交易费用方面的作用,但是分析都侧重于流通方面(即把农户仅作为农产品的供给者进行分析),没有把农户作为农业投入品(如化肥、种子、农药、技术等产品)的需求者进行分析。需要注意的是,在产品市场,农户既是农副产品的供给者,又是农用投入品的需求者;在要素市场,农户既是资金、技术的需求者,又是劳动的供给者。本文从供给者和需求者两个角度分别建立经济模型来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降低农产品交易费用方面的作用。
2.现有部分理论认为“公司+农户”是降低交易费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的最优制度选择,本文将对“公司+农户”模式和“合作社+农户”模式进行重点比较,分析两种模式在节约交易费用方面各自的优势和劣势。
3.现有的研究成果对各种模式下的“交易剩余”特别是农民收益尚未进行充分讨论,本文将对“公司+农户”和“合作社+农户”两种模式以及农户作为农用投入品需求者等各种情况下“交易剩余”的分配分别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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