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徐祥临(1995)以日本农业公共服务的经验为借鉴,[8]提出我国应确立统一的农业公共服务供给体系行为主体,鼓励社区性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提供农业公共服务,政府要为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提供相应的扶持政策和资金支持;郭翔宇、范亚东(1999)研究了发达国家农业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发展的共同特征,提出我国的农业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应该在坚持社会化方向的同时优先发展合作社服务系统;孙明(2002)对美国的农业公共服
徐祥临(1995)以日本农业公共服务的经验为借鉴,[8]提出我国应确立统一的农业公共服务供给体系行为主体,鼓励社区性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提供农业公共服务,政府要为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提供相应的扶持政策和资金支持;郭翔宇、范亚东(1999)研究了发达国家农业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发展的共同特征,提出我国的农业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应该在坚持社会化方向的同时优先发展合作社服务系统;孙明(2002)对美国的农业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做了专门研究,认为美国的农业立法[9]、私人公司和农民合作社是推动美国形成一个完整的农业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三大支柱,建设农业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必须首先进行农业立法,并且鼓励私人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参与农业公共服务的提供;石磊(2005)在研究了韩国农协提供的农业公共服务后,认为在人多地少的东亚地区,由合作社来提供具体的农业公共服务能够真实反映农民的生产需求,解决传统意义上由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时的供需不对称的问题,并且有利于减低政府的行政成本;[10]胡家浩、张俊飚(2008)通过比较中美两国提供农业公共服务的差异,认为我国农业公共服务社会化程度低是导致我国农业公共服务的整体供给不足的重要原因,要提高我国农业公共服务的水平,就必须改变当前政府主导的供给模式,吸引多元主体参与农业公共服务的供给;胡家浩(2008)对德国农业公共服务供给体系进行了研究,德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于农业专业合作社组织的网络发展,而具有德国特色的农村信用合作服务体系又为农业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金融支持。[11](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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