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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中的产权与经营权转移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采购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全民所有制主体,而另一方是非全民所有制主体,或者双方都是非全民所有制主体时,物品采购合同导致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当双方当时都是全民所有制主体时,物品采购合同导致标的物经营权的转移。

采购合同中的产权与经营权转移

(一)采购合同的定义

采购合同是企业(供方)与分供方,经过双方谈判协商一致同意而签订的“供需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合同双方都应遵守和履行,并且是双方联系与合作的基础。签订合同的双方都有各自的经济目的,采购合同是经济合同,双方受“经济合同法”保护和承担责任。也可以说,采购合同是采购关系的法律形式,对于确立规范有效的采购活动、明确采购方与出让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二)采购合同的法律意义

采购合同是买方通过市场购买自己所需的物品,出卖人将物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采购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一种合同之一,它是明确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在采购物料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确立物料采购关系的法律形式。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采购合同有如下意义:

(1)采购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其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行为。而采购合同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结果,是以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且采购合同的内容即采购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由意思表示的内容来确定的。因而,采购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采购合同是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采购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或平行作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3)采购合同以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首先,采购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各自的经济利益或共同的经济利益,因而采购合同的内容为当事人之间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其次,采购合同当事人为了实现或保证各自的经济利益或共同的经济利益,以采购合同的方式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守法规。这其中包括:采购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订立采购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采购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采购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采购合同的履行必须合法,采购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合法等。

(5)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所谓法律约束力,是指采购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遵守采购合同的规定,如果违反,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采购合同;二是违反采购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采购合同的内容

采购合同是商务性的契约文件,其内容条款一般应包括:

(1)供方与分供方的全名、法人代表,以及双方的通信方式。

(2)采购货品的名称、商标、型号、生产厂家、规格,合同金额、供货时间、采购的数量等。

(3)价格和交货期

(4)交付方式和交货地点。

(5)运输方式及到站、港的费用以及运输过程中的责任承担等问题。

(6)合理损耗及其计算方式。

(7)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8)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9)随机配件、配件工具数量及其供应方法。

(10)结算方式及结算周期。

(11)如需提供担保,需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12)质量要求的技术标准和验收方法,以及不合格品的处理。当另订有质量协议时,则在采购合同中写明“见质量协议”。

(13)违约的责任。

(14)解决采购合同争议的办法。

(15)其他约定事项。(www.xing528.com)

(四)采购合同的特点

采购合同的特点在于:

1.采购合同是有偿合同

供货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采购方,是以获取采购方支付的相应价款为目的;采购方支付价款,是以获取供货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为目的;两者互为对价、具有明显的有偿性。这是采购合同的基本特征,也是采购合同区别于其他类型合同的显著标志。

2.采购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合同

物品采购合同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卖方向买方转移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买方向卖方支付相应货款,因此它必然涉及标的物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转移。所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指出卖人在收取一定价款后失去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而买受人在支付一定的价款后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如果采购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全民所有制主体,而另一方是非全民所有制主体,或者双方都是非全民所有制主体时,物品采购合同导致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当双方当时都是全民所有制主体时,物品采购合同导致标的物经营权的转移。

3.采购合同是双务合同

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互相对应、互为条件,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恰是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一方当事人的义务恰是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供货方的权利是获取对应的价款,而这恰是采购方的义务;供货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是其义务,这恰是采购方的权利。所以说采购合同具有明显的双务性。

4.采购合同是诺成合同

除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即成立,并不以实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5.采购合同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采购合同的广泛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从合同的主体来看,从国家对物品流通市场的管理和物品采购的实践来看,除了生产企业以外,流通企业也是物品采购合同的重要主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具有法律资格的自然人也可以成为物品采购合同的主体。第二,从合同的内容来看,采购合同的标的物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流通的物品,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因此采购合同具有广泛性。

6.采购合同与物品流通具有密切联系

物品流通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之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大影响,重要的工业品生产资料的采购关系始终是国家调控的重要方面。采购合同是物品采购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它以采购这一客观经济关系作为设立的基础,直接反映了采购的具体内容,与物品流通过程密切相关。

(五)采购合同的分类

采购合同可以分为分期付款的采购合同、凭样品采购的采购合同、试用的采购合同和招标、投标的采购合同四类。

1.分期付款的采购合同

分期付款的采购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卖方把标的物转移给买方占有、使用,买方按照合同约定,分期向卖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分期付款物品采购合同的特殊性在于,买方不是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而是按照约定的期限分期付款,这就增加了卖方的风险。因此这类合同中往往约定,如果买方不及时支付到期货款,卖方享有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并要求支付全部货款等权利。

2.凭样品采购的采购合同

凭样品采购合同,即是以样品表示标的物品质,并以样品作为交货依据的采购关系。在样品采购中,采购方应当封存样品以备日后对照,必要时应在公证处封存样品。同时,当事人也可以用文字对样品的品质等状况加以附加说明,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及其说明的品质相一致,否则即构成违约行为。

3.试用的采购合同

试用的采购合同是卖方将标的物交给买方,由买方在一定期限内试用,买方在试用期内有权选择购买或退回的一种物品采购合同。试用物品采购合同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卖方有权确定试用期限,在试用期间内,试用人享有购买或者拒绝购买的选择权。如果买方在试用期满后,对是否购买试用物未做明确表示的,则推定其同意购买。

4.招标、投标的采购合同

招标、投标的采购合同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招标通知或招标广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要约邀请,投标是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招标投标的物品采购合同,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力提倡并得以广泛使用的一种合同形式,它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的特点,能够提高物品采购合同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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