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增多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体制性的,又有非体制性的;既有政策的滞后,又有制度的缺陷;既有历史的原因,更有现实的因素。下面,从与劳资有关的四个方面做些分析[67]:
一是非公有制企业的短视。由于雇主可利用交易中的买方主导地位压低劳动者工资的价格,同时可利用生产中的支配地位以延长劳动时间和降低劳动条件,从而获得超额利润。因此,雇主主导往往是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的基本特征。不过,在发达国家,由于有强大的工会、较为公平和严密的法律以及社会的全方位监督,雇主很难为所欲为。在我国,由于处于转型时期,一些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特别是大量农村劳动力像“井喷”似地涌向沿海地区,这些民工吃苦耐劳,心里想的是“总比在家强些”,同时又缺乏组织起来的意识和能力,这就使一些企业产生了劳动力源源不断廉价的错觉。因此,许多企业不求技术进步,不思产业升级,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只是通过压低工资、延长劳动时间来降低成本,把经营风险尽可能转移到工人身上。
二是新生劳工的变化。20世纪80年代初进城打工的多是农村的壮年汉子,从事的主要是城里人不愿干的既苦又累的体力活,打工的目的主要是挣点钱回家养老婆孩子,而基本经济来源还是乡里的承包田。因此,他们“亦工亦农”,农闲时出门,农忙时回家;雇主给的待遇好时干久点,待遇不好时一走了之,较少同雇主发生激烈冲突。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沿海大量劳动密集型工厂的建立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进城的则多是年轻的一代打工者,他们有一定的文化,在城乡生活的巨大反差面前,他们有着对城市生活的强烈向往,他们的打工目的更多的是要圆“移民都市”的梦想。同时,一些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打工仔一无农田,二无种田技术,只能踏上走向城市的“单行道”。传统的融入城市的途径,如上学、参军、提干等对大多数人是不现实的,唯有长期在城市工作,进而买房置业,才是较为现实的可行途径。因此,新一代打工者不愿再做潮涌潮落的“候鸟”,希望更稳定的工作,更高的收益,更良好的工作环境。这些合理要求和一些雇主落后的观念与短视的做法必然发生冲突。
三是地方政府的默许。在我国目前各地区间招商引资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沿海一些地方政府一方面怕企业外迁影响其GDP增长和财政收入增加,因而对一些雇主违背有关劳动法规,肆意侵犯劳工利益的行为装聋作哑,听之任之;另一方面,在我国现有区划体制下,各地区有各自的利益,都希望区域内垄断利益最大化,而区域内发展成本最好由别人来承担。具体到劳资关系上,由于劳工绝大多数是区域外来的,这些劳工的生老病死、技术培训等最好由劳动力输出地区负担。因此,当发生劳资纠纷时,地方政府往往是漠视劳工的合法诉求,能推则推,能压则压。这种做法一方面助长了一些雇主对待劳工的恶劣行径,另一方面则降低了政府在劳工中的影响和公信力,推动劳工走向自发的群体性抗争之路。(www.xing528.com)
四是社会反应的迟钝。在雇佣制度下,劳资关系中的劳方一般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劳资关系要达到某种均衡,必须要有保护劳工的制度安排和社会广泛的关注。改革开放之初,由于理论界还陷于对国企资本主体的虚置、管理松弛、效率低下的反思和寻求解脱的困惑中,对非公企业的一些管理措施除部分人叫好外,更多的是在观察和思考。尽管许多人已提出“如果长期让农民工保持三五百元工资,我们的社会如何全面协调发展?他们得到的劳动力报酬不能保证他们在城市生存下来,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化如何实现?一支训练有素的产业大军又如何形成?中国的制造业如何才有竞争力?”等等,但总体上讲,目前理论界的重视是不够的。同时,由于种种原因,各种传媒的反应也不强烈,未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
劳资关系的日益紧张和劳资冲突的群体性对抗走势,使我们不得不认识到,劳资纠纷将是继国企职工下岗、城郊农民失地之后的极易引发社会冲突的第二大“社会敏感点”。如果说前两个问题具有历史性、暂时性,那么,劳资关系将伴随工业化乃至市场经济始终,不可能让“时间来解决一切”,而必须着眼长远,建立全面协调双方利益关系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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