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实行的是完全的计划经济。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资源的配置是由政府按照严格的计划来实现的。对劳动力的管理是政府计划的最重要内容之一。在这种体制下,企业的劳动关系被行政关系所掩盖,变为一种政治利益关系,而劳动关系双方的经济权利则被平均主义的福利制度所掩盖。他们之间既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也没有这种必要。当然,也没有劳动关系的自由,不需要劳动契约[67]。
与计划经济时期的劳动关系相比,市场化以后我国劳动关系开始具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如劳动关系的主体开始明晰,劳动关系行为自主化;劳动关系的建立依赖市场机制,劳动关系行为契约化;劳动关系的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行为复杂化。
劳动关系的变化,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经济的市场化。经济的市场化承认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有各自独立的利益和意志,双方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尤其是对劳动者而言,劳动者摆脱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在职业选择、劳动条件等方面完全听由国家计划安排而没有任何自主权利的被动地位,有了自身的利益诉求。正因为如此,传统的劳动关系中的行政关系行为就转变为一种经济利益行为,劳动关系转化为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能否建立劳动关系,取决于双方能否通过谈判和协商在工资等各种劳动条件方面达成契约。因此,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劳动力所有者和使用者就劳动力使用权转让问题形成的经济利益关系。这种经济利益关系在形式上就表现为一种契约关系。契约是形成劳动关系的基础,也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关系已有一般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共同特征,这是自由的、民主的、以契约形式确定的劳动关系形成的经济基础。
我国劳动制度的改革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以行政手段配置劳动力资源、一次就业定终身的体制弊端,淡化了劳动关系中的政治因素,打破了身份制,实行一厂契约制,其中形成了劳动力供给和需求双方相互自由选择的市场配置机制,这无疑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进步。从原则上说,我国劳动关系已具有市场化的一般特征,依据市场交易的原则可以达到自我均衡的状态。但事实上,目前我国的劳动关系正处于紧张时期,各种劳动关系的冲突不断增加。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看,劳动关系的稳定并不是与市场经济同步产生的;二是我国转型时期的劳动关系具有双重性的特点[67-68]。
我们知道,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是一种政府主导的行为。在这种转变中,政府一开始就放权于企业,经营者相对于劳动者一方具有明显的优势。第一,经营者的地位上升,其利益主体身份迅速形成。无论是承包制、年薪制,还是股票期权,都表明经营者是一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利益主体,必然与职工利益产生矛盾。在其他企业(如私营企业)中,这种冲突更加明显。第二,职工地位的下降。劳动者不仅在心理上不再认可自已的主人翁地位,在物质利益上与经营者拉开了距离,而且也并没有真正获得劳动就业权利中的自由。第三,在劳动力市场,在不健全的劳动法律体系、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加上劳动力市场的开放,劳动者自主择业和劳动权益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是一句空活。结果,他们原来的身份没有了,现实的地位和利益又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劳动关系开始失衡。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我国经济关系包括劳动关系行为,一方面是市场化了,但制约经济行为市场的规则并不健全;另一方面劳动关系的主体清晰了,但并不完全到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67,69]:(www.xing528.com)
一是国家没有充分发挥其调节劳动关系的作用,且与国有企业和职工的关系模糊。按照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做法,国家在调节劳动关系中应发挥积极作用。政府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供需机制中退出后,并未完全退出劳动市场,它仍然是劳动关系中的主体之一,应该扮演好规则制定者和最终裁判者的角色;但在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劳动力市场规则的制定明显滞后于劳动力市场化的进程,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关系失去平衡,明显不利于劳动者。更有甚者,转型期的企业改革是一种政府主导行为,并不都是企业的自主行为。因此,政府的这种企业改革主导者的角色往往把自己推到劳动关系的前沿阵地,与职工发生直接的冲突和矛盾。在强大的政府和职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自由、自主和平衡,是显而易见的。从实践中看,外企和私企历来就是一些地方政府保护的对象。
二是从企业方面看,由于劳动力市场交易规则不健全,国家从一开始就把用人自主权和确定劳动条件的权力交给了企业,企业一方在劳动力市场中占有绝对优势。特别是由于劳动力市场的开放,我国劳动力市场供给过剩的矛盾突出,企业实质上拥有了选择劳动者的绝对自由。企业在劳动关系行为中没有规则可守或者根本无需遵守规则,他们对劳动者的权力是一种单边的强制性权利。企业是劳动力市场中的真正自由者。从实践中看,企业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存在大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有的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完全是一种“不平等”条约,根本不存在平等协商。
三是就劳动者而言,他们不明了自身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权利和义务,更多的国有企业职工仍沉湎于传统的“主人”意识中,没有将所有者的地位和劳动者的地位区别开来,依赖思想严重。这种自我意识和自我角色的错位加剧了劳动关系的复杂性。作为劳动者利益代表和维护者的工会同样受制于经济环境的影响,存在角色意识不明确、工作重点不突出、维护手段不力、组织建设滞后等方面的问题,难以全面履行职责。所以,不论是职工还是代表他们利益的工会,在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之中都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从而制约了平等、自主的劳动关系的形成。
总之,我国的劳动关系虽然已具备市场化的基本特征,但劳动关系中的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仍然存在错位的问题,政府作为规则制定者的作用往往没有发挥却又冲到了前场,成了劳动关系中的主角;企业往往放弃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无视对方的权利,变成了不受约束的投机商,交换规则对他们发挥不了作用;劳动者包括工会,他们是市场中的弱者,得不到保护,只好向传统求救。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的运作既缺乏一个有规则的、合理的空间,劳动关系的参与者也不熟悉市场运作的规范。原来政府的主导者作用缺失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又没有显现出来。这就是当前劳动关系的两重性,它使得转型期的劳动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张,明显带有早期市场经济的特征。根据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的设想,市场能够使劳动关系自动达到均衡状态,但当前我国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并未做到这一点,不但未做到,而且还出现了一系列的严重问题,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原因何在呢?这就要求我们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史进行考察。经过考察,我们就会发现,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关系并非一开始就是均衡的。因此,在劳动关系中引入“民主”的机制,重建劳动关系的均衡,是我们的当务之急[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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