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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中的完全垄断现象及其解决方法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信息产品的特征和高度的技术竞争,网络经济领域的垄断和竞争不再泾渭分明。网络经济下的垄断厂商没有限产定价的动力。贝恩指数的理论依据是如果某一市场持续存在超额利润,该市场就存在垄断因素。世界各国反对的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结构。网络经济中判断垄断程度的关键是反竞争的市场行为。

网络经济中的完全垄断现象及其解决方法

(一)网络经济中的新垄断

1.暂时性垄断

网络经济下,具有垄断地位的厂商没有限产提价的意愿,也不具备限产提价的能力。垄断厂商常常会为了获取市场份额采取渗透定价的策略。垄断表现为技术和标准的垄断,标准成为厂商的核心竞争力。

厂商要使自己的技术或产品成为事实上的标准,一方面要有技术上的优势,另一方面借助技术创新,能够快速占领市场,锁定消费者。

网络经济下,厂商拥有的垄断地位是暂时的。网络经济下厂商依靠的是知识资源而非物资资源,而这些资源可以通过不断创新呈现出更高级的形式,从而降低了原有知识的价值,这就决定了厂商拥有这些资源的暂时性,从而决定其垄断地位的暂时性。

2.竞争性垄断

网络经济下的垄断与传统的“垄断消除竞争论”相悖。在网络经济环境下,企业垄断势力的获得是竞争中优胜劣汰的结果,也必将迎来成千上万个新的竞争对手在更高程度和更高技术水平上的竞争。

网络经济环境中,信息产业成为主导产业,信息技术产品成为市场上的主导性产品。由于信息产品的特征和高度的技术竞争,网络经济领域的垄断和竞争不再泾渭分明。可以说,网络经济中竞争和垄断双双被强化,市场结构表现为一种竞争性垄断结构。这种市场的开放度越高(进退无障碍),竞争就越激烈,技术创新的速度也就越快,所形成的行业垄断性就越强,集中程度也就越高;反之,垄断性越强,集中度越高,市场竞争反而越激烈。与传统的自然垄断结构不同,网络经济下的垄断并没有表现出过高的垄断价格和低于合理水平的垄断产量,也没有让消费者在付出了尽可能高的代价的同时,减少社会福利;相反,它却表现为向消费者提供性能更高、价格更低的产品。

以微软为例,Windows操作系统占全球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约90%,1995年的IE也占据网络浏览器64%的市场份额。但它出售给OEM厂商的Windows价格平均为40~50美元,与历史价格及其他操作系统的现行价格相比,这个价位是比较低的,而这种低价位垄断定价现象,正是网络经济下竞争性垄断市场结构的特有现象。之所以出现垄断厂商一反常态的低价位定价现象,主要原因有两个:网络效应和竞争性垄断的市场结构。

一方面,网络产品的学习效应和传递效应决定了网络产品的用户越多,该产品的价值越大。由此形成的正反馈效应促进用户网络的自我扩张,从而使得该产品市场占有率呈指数方式增长。由于这种效应,该垄断者就有动力降低垄断产品的价格以扩大用户网络。另一方面,网络效应又加大了整个市场的竞争程度。与其他产业相比,网络市场中的垄断企业受到的竞争压力更多,垄断更具有暂时性,它们时时刻刻受到现实和潜在竞争的威胁。在网络产业中,现有厂商可能拥有优越的市场地位,但同样要面对激烈的竞争,这迫使他们不能完全实行垄断定价。要想维持其市场地位,就必须给自己的产品制定一个适当的价格,给潜在进入者持续的压力,阻止其达到或接近临界规模水平。同时,网络经济下,技术创新是决定市场份额的重要因素之一,即使靠技术优势一时抢占了市场份额,一旦技术创新停滞了,这种优势可能很快就会丧失,传统的靠掠夺性定价来获取市场份额的方法已经行不通了。因此,客观市场结构条件限制了垄断厂商的定价。

软件市场为例,相关研究表明,当市场中不同的应用软件由众多厂商提供而进入壁垒较低时,对应用软件的总需求越大,软件的品种就会越多,价格会越便宜。因此,由于操作系统价格的信号效应,这种联系会增加操作系统的需求弹性,从而使操作系统垄断者的定价比其他情形更接近边际成本。

可见,处于竞争性垄断市场结构下的垄断厂商,通过限产和提高价格的方法来获取经济利润是行不通的。网络经济下的垄断厂商没有限产定价的动力。因为在传统市场上,产量和价格呈反比关系,而网络经济环境下,产品的销售量越高,意味着产品网络越大,产品的价值越高,消费者越有动力购买该产品。为了实现网络外部性,尽快达到临界容量,生产商只有通过不断提高产量和降低价格的途径来维持生存。

3.自然垄断

网络经济的垄断行为是属于自然垄断。对于自然垄断,一般的观点认为,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这些经营部门如果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秩序的混乱,只有在垄断条件下才能实现产品供应或效率最大化。

总之,网络市场和传统市场在垄断的行为特征和作用影响上是不同的。其表现如表7—2所示。

表7-2 网络市场和传统市场中垄断的不同

(二)网络经济下垄断的判断

传统经济中,对市场结构的计量主要有:以产品差异为基准的计量方法;以市场绩效为基准的计量方法;以企业规模分布为基准的计量方法。

在以市场绩效为基准的计量方法中,传统经济主要以勒纳指数和贝恩指数衡量单个厂商垄断势力大小。勒纳指数:L=P-MC/P,L在0和1之间变动,0≤L<1。L值越大,表示价格偏离边际成本越多,企业的市场力量越大,市场的垄断性越强;反之,市场的竞争性越强,完全竞争市场中L=0。

贝恩指数的理论依据是如果某一市场持续存在超额利润,该市场就存在垄断因素。其中,会计利润:πa=R-C-D,其中R是总收益,C为当期成本,D为折旧。超额利润:πe=R-C-D-iv,其中v是投资额,i是正常收益率。

贝恩指数(超额利润率)=超额利润/投资额

=R-C-D-iv/v

贝恩指数越高表示市场的垄断性越强。(www.xing528.com)

网络经济下垄断的判断不同于传统经济。对于垄断效率的分析一般涉及两个层面:垄断结构和垄断行为。垄断结构是指市场上只有一个或几个企业独占或者共同占有绝大部分市场份额的状态。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如果企业通过不断扩大生产规模、提高技术创新,凭技术、成本优势独占或占有绝大部分市场份额而处于垄断地位,这是竞争的结果,这样的垄断是有效的。而垄断行为是指市场主体通过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市场中只有几个或者一个企业存在,例如,指定性购买或者搭售、基于强垄断势力的价格歧视以及限制零售商销售竞争者的商品等。世界各国反对的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结构。

网络经济中判断垄断程度的关键是反竞争的市场行为。这是因为边际成本趋于零的产业,其供给能力无限大,市场结构容易是垄断的。所以,对垄断的判断只能看是否有反竞争的市场行为,如滥用市场力量排挤竞争对手、设置进入障碍等。垄断结构是垄断行为的必要条件,垄断结构下的大企业实施垄断行为的可能性较大。确认一个企业是否存在垄断行为一般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支配地位:即企业在相关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方面的能力。

(2)取得维持和扩展市场支配权力的行为。

(3)对消费者和竞争对手的损害,即是否对消费者的选择和利益造成危害。

理论上,网络外部性和正反馈导致赢家通吃,会使网络经济的市场结构趋于垄断化。而实际上由于消费者偏好的异质和生产者的差异化产品生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这种单一的垄断。现实中,在政府公共政策等外部因素的作用下,绝对意义上的“一枝独秀”的纯粹垄断仍然较少。

(三)网络经济垄断的侵害

1.对网络经济的侵害

网络经济自由是对参与者经济权利的最基本要求,处于参与者经济权利的最核心位置。网络经济自由是指包括对网络产品进行投资、消费等在内的网络经济活动不受他人强制的状态。而垄断可能对一切网络经济活动的自由构成限制,特别是体现在对企业的经营自由和用户选择自由的侵害上。

垄断者通过强制用户放弃某些产品或服务,或者强制用户“二选一”,或者通过一种隐秘的手段扫描用户的隐私信息,即侵害了用户的自由和自主选择权。

2.对公平竞争秩序的侵害

反垄断法的核心目的在于捍卫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有效率地发展经济,推进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增长,稳定物价等经济政策目的的有效手段。

但是,在互联网上,垄断现象的产生,违反了捍卫公平竞争秩序这一原则。互联网的诸多垄断是以直接排斥、限制竞争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从微观层面考察,互联网垄断往往通过直接或间接排挤某一产品进入某一特定的产品市场,而改变了特定市场上竞争者的地位,造成了垄断的产生。

宏观方面考察,互联网垄断损害了公平竞争秩序,将本应统一、开放的互联网市场分割为彼此封闭、互不联系的条块结构,妨碍了自由开放、统一市场的形成,阻碍了市场竞争机制建立与完善的进程。

3.对行业技术创新的侵害

互联网垄断抑制技术创新,主要表现为三方面:垄断力量影响技术创新的持久性;垄断力量降低行业技术创新意愿,以及垄断加剧技术创新环境恶化。

互联网垄断一方面造成了对中小型企业独立发展的扼杀,另一方面也滋生了腐败的社会毒瘤。在垄断下,中小型网络企业在技术、资本、品牌和政策等方面与市值动辄数十亿上百亿美元的大集团相比,处处受到不公正的待遇甚至是歧视。大集团的技术垄断一方面造成了对中小型企业自主创新的限制,另一方面也扩大了不平等的社会竞争。

(四)反垄断

世界各国反对的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结构。世界上许多国家对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市场的垄断做出了相应的政策。目前,我国为了使电子商务市场能够健康发展,已经出台的相关标准主要有《电子商务模式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服务规范》,还有《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进一步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是一部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互联网反垄断是个新事物,具有特殊性。具体而言,其特殊之处表现为以下几点:

(1)政治性。反垄断是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在市场机制失灵的情况下展开的,对市场进行干预和调控的措施,必然具有政治性的特点。

(2)复杂性。被反垄断调查的对象大多是巨头企业,业务庞杂、实力雄厚、商业力量巨大,其对反垄断调查的应对能力也较强,他们能够动用金钱、法律等力量、对政府和媒介公关制造舆论等。

(3)争议性。反垄断之难还在于存在大量争议、模糊地带,包括垄断结构与垄断行为两种主义认识。《反垄断法》对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垄断与创新,垄断与竞争等,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去看反垄断都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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