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方面,数字产品的特性都与网络经济中的关键问题有关。不可破坏性引出了一个问题——耐用性对市场份额和产品选择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耐用品生产商必须加以克服。第一销售原则——允许买方转让或出借自己买的产品——可能会把市场全毁掉,除非信息的销售商可以阻止顾客的转让行为。
数字产品的可变性导致了产品的差异化和定制化,其程度远高于任何其他的实物产品。有了更灵活的制造技术,消费者可以享用根据他们的喜好而定制的产品,而不是符合大众要求的普通产品。在电子商务中,每个消费者都可以买到这样的产品。可变性带来了诸多问题,如产品定制化、定价个人化以及如何合理使用消费者相关信息等。
在这三个特性中,可复制性是数字产品最成问题的一面。1996年12月在日内瓦召开了国际版权问题会议。与会者花了大量时间来争论:在浏览备份、屏幕显示以及复制过程中,计算机做的临时拷贝是否在技术上侵犯了版权。在版权法适用的纸上产品领域,仅仅一个影印就无疑是侵权。但对于数字产品而言,在计算机上发送和阅读文件涉及不同的用户行为,例如发送文件的前提是复制文件——文件传输程序送出的是拷贝而不是文件本身。这种现象在计算机文件操作中随时都会发生,现在却成了一个严重的问题。(www.xing528.com)
数字版权应如何发展——是再定义版权术语本身,还是去适应数字产品新的使用模式?以上讨论的数字产品的三个特性,涉及数字版权许多方面的问题。例如,转手问题源自生产者所担心的产品寿命的无限性——不可破坏性;由于产品的可变性而需控制内容;禁止复制是因为任何人都可方便地利用可复制性。其中,只有可变性可以通过商业策略来解决,如频繁升级和定制化。因此,根据消费者喜好来差异化产品和差别化价格将是电子商务中的经济学方面的主要问题。由于消费者的缘故,另两点也可能产生影响,生产商必须阻止复制和转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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