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商品价值的实现条件
信息商品价值的实现条件主要有:(1)社会对信息商品的认识水平;(2)购买者的支付能力;(3)信息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即能带来新的经济效益;(4)信息商品的市场需求与规模;(5)信息的保密度与一系列法制法规的建立健全等。
(二)信息商品的价值
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是,商品的价值量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必须按照价值量相等的原则进行交换。信息商品也是如此。价值规律首要之点是某种商品的价值量取决于生产该种商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来说,要想获取更多的利润和利益,就必须在同一单位时间内,创造出更多的价值总量,信息商品的生产就是这种新价值观念的产物,可以说,信息商品生产过程是使商品价值创新的过程。所以,信息商品价值构成中,创新价值(M+V)是其主要的构成部分。信息商品的创新价值,远远大于转移的旧价值C,这是因为信息商品的创新价值是由知识劳动创造的,无论是知识劳动的耗费V,还是知识劳动的增值m,与简单劳动相比,都存在着倍增效应。特别是m,其数量之大往往可使C显得微不足道。
(三)信息商品的价值量
研究信息商品的价值量,首先必须研究生产信息商品的劳动过程,信息商品的生产分为信息生产和复制品生产两个过程。在信息工作流程中,信息生产是信息传播前的阶段,如一篇论文的完成。复制品生产是信息传播的起点,如论文的宣读或发表。无论是信息生产还是物质商品生产,在产品生产阶段活劳动占主要地位,而在产品复制品生产阶段物化劳动占主要地位。信息商品的价值可分为固定价值和可变价值。固定价值指发生在信息生产过程中的价值,其中信息生产者的活劳动占绝大部分;可变价值指发生在复制生产过程、与复制的数量成正比的那部分价值,包括复制生产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投入。实际上,信息商品的固定价值在其不同的复制上的分摊比例不同。每一复制分摊的可变价值即是边际价值。边际价值很小,往往被忽略。固定价值摊派的合理性,可用边际效用理论加以论证。边际效用理论认为单位商品的价值由其边际效用决定,这似乎是违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但是,边际效用理论却可以成功地解释固定价值在各单位商品中的分配。效用指消费从商品的消费中所获得的满足,是内在的、主观的,它以外在的、客观的使用价值为基础;边际效用指最后增加的一个单位商品所具有的效用;消费者在对某一商品的消费中所获得的边际效用,随单位商品的数量增加而递减。
将一种信息商品的所有用户看成一个整体,随着消费该信息的数量增加,用户整体所获得的边际效用则随之递减。随复制数量的递减和复制品的价格的递减,增加每一复制品带来的边际价值波动则主要表现在只能减小固定价值,从而降低产品研制成本。在预定成本回收期内,产品研制成本按不同比例打入各批产品中,然而从产品的销售收入中回收。在这里,信息商品与物质商品获得了一致性。
信息寿命周期指信息的全衰期,以信息生产结束为起点,以信息完全老化被其他新的信息完全取代为终点。与物质商品相比较,它相当于从一种产品研制成功到被更新的产品完全取代这一时间阶段。对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而言,这一时间阶段都具有客观性,靠他们自身的力量很难改变其长短。信息商品复制品使用周期以其持有者开始使用为起点,从理论上讲,使用周期可以无限长;但是,到达信息的全衰期后,被使用价值更大的新的信息完全代替。人们会很自然地放弃对原信息的使用。所以,信息的使用周期实际上是以信息的全衰期为下限。每一单位物质商品也有完全类似的使用周期。使用周期的上限是由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决定的。使用周期开始越早,消费者获得的经济效果越大。信息商品在这一点上越加突出。(www.xing528.com)
信息商品的价值量。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价值量理论可以看出:商品价值量的决定,一是要考察劳动时间,二要考察劳动性质。要区别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同时还要区别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同种劳动的价值量取决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的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的劳动时间。信息商品也是如此。首先,要考察信息生产劳动的性质。信息生产是一种高级人类劳动,属于复杂脑力劳动范畴,是“倍乘的简单劳动”,所以在进行信息商品价值量的计算时,必须根据劳动复杂程度进行折算。其次,分析信息生产所花费的劳动时间。信息商品的生产劳动强度高、综合性强,要求生产者有很强的分析能力、全面的专业技能、广泛的知识面和较高的语言水平,具有这种劳动熟练程度的劳动者较少,从而决定了信息生产的规模不可能很大。更重要的是,信息商品具有时效性、共享性、新颖性和机密性等特点,一个信息生产者制成并出售了信息后,其他信息生产就失去其生产的价值。正是因为这种共享性,一个信息生产者生产的同一信息,其他生产者则无需再进行此信息的生产,从而也就无法考察其信息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就是说,同一信息商品生产的个别劳动时间很难有可比性,无法用统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度量。因此,信息商品的价值量往往取决于复杂劳动的个别劳动时间。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信息商品价值量同一般商品价值量的计量是不尽相同的。信息商品的价值量,不仅要考虑信息生产劳动过程,还必须考虑生产者的方式和途径。信息商品的价值量的计量,不能简单地采取计量一般商品价值量的公式,它在考虑计量一般商品价值量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到生产信息这一特殊商品所需要的附加量,因此,信息商品价值量公式可表示为:
式中指信息商品的物质消耗;指i种信息材料按一般简单劳动衡量所得的价值量;ri指生产者对i种信息材料的拥有量(%);r指生产者所过渡的信息商品的使用价值的份额(%)。
信息商品价格的制定,往往以买卖双方的协商为重要途径。因此,在信息商品价格制定的实践过程中,信息商品的一次性和独特性,使信息商品的价格具有某种垄断价格的性质,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信息的卖方市场上表现尤其突出。信息商品的价格制定上的垄断色彩决定了信息商品价格未必与凝结在其中的一般人类劳动量成正比。因此,信息商品的垄断价格常常高于其价值,形成大量超额利润。然而在我国,信息商品化还处于发展时期,现实中信息有偿服务收费的制定,常常受政策规定、上级指示以及习惯思想的束缚,实际上收费往往是以成本为标准,远低于信息商品中所凝结的劳动量。目前,在我国影响信息商品价格的因素有:①供求关系;②经济效用;③社会效益。因此,对信息商品价格宜采取:①固定价格。在信息市场机制作用下信息产品按价值一次成交的市场价格;②浮动价格。信息产品按供需双方效益付款,价格随着效益的好坏浮动;③提成价格。信息产品供需双方签订合同,依据用户采用该项信息后所获得的利润,供方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几,反差提成作为信息产品的交换价值。纳入国家计划的信息生产,其产品可以采用固定价格交换。信息部门和信息单位、企事业之间的信息产品交换宜采用浮动价格。集体和个人之间的信息产品交换,采用提成价格方式较多,因为它可促使双方共同努力,提高信息的可靠性和有用性。
信息商品的价格制定不是无限度的,必须表现在一定范围之内。此范围的下限是信息生产者对信息研究加工的总投资,包括劳动力费用、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和一般管理费用。信息商品价格的上限则应该是信息的总体经济效益与此信息用户的全部生产利润。信息的价格若低于下限,信息商将赔本,影响信息的再生产。而信息价格高于上限,则全部生产利润都归于信息生产者,信息用户将无利可图,这种买卖的契约关系也是无法维持的。
另外,信息可被视为一种“准商品”,在某些情况下,它具有传统商品所具有的特性(价值、价格、可交换性等)。不过,信息并非总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因而,常常是免费的。换句话说,必须把信息作为一个动态发展的特殊概念来对待,随着技术发展和广泛应用,某些范畴的信息作为商品出现了,但有些信息则永远也不可能进入信息商品之列(如某些集中化书目机构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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