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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必要劳动特征分析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揭明社会主义经济中社会必要劳动范畴的特征及其形态,正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因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受社会总需要规制的部门必要劳动,对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分配便具有直接的调节作用。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对单位产品的个别劳动耗费来说,不仅那种平均劳动时间是社会必要的(由此有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的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必要劳动特征分析

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必要劳动范畴具有什么新的特征?是否应有与社会主义经济形态相适应的新的社会必要劳动范畴?对这个问题,寒苇同志的答复是否定的。寒苇同志认为,商品经济中存在的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范畴,是一个普遍的范畴,无论是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社会都同样存在和起作用。寒苇同志在批评我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必要劳动的看法时,是将资本主义经济中两种含义的必要劳动范畴,不加区别地搬到社会主义经济中来了。在我看来,社会主义经济中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必要劳动范畴,但不能与资本主义经济中社会必要劳动范畴混为一谈。揭明社会主义经济中社会必要劳动范畴的特征及其形态,正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设想一个全民所有制独占统治,从而商品生产业已消亡的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以下分析均是指这种情况)[15],这时一切产品生产均是全民范围内直接社会化的生产,这里不存在将个别劳动转化还原为抽象劳动以表现劳动的社会性的必要性,从而产品也就不再具有价值,这也就意味着作为体现商品价值关系的商品平均必要劳动范畴的不再存在。

即使在上述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也仍然存在部门必要劳动的范畴,后者是为了满足社会主义社会多方面的需要,必须在各项不同的经济活动中按比例分配劳动的必然性所决定的。

部门必要劳动是一个最基本的范畴,这是由于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切生产活动是从属于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需要的目的。而社会需要乃是多种多样、分门别类的,它在一定时期是体现于对各种不同使用价值的特定的需求量上。在全民所有制独占统治,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的情况下,社会不仅有必要而且有可能按照整个社会总需求,按照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对不同部门产品的需求来确定总劳动的分配。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正在于社会需要不是间接地和迂回地来制约生产,而却是与生产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马克思说:“只有在生产受社会的实际的预先决定的统制的地方,社会才会在被用来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劳动时间的范围,和这种商品所满足的社会需要的范围之间,创立联系。”[16]社会需要,具体说来是对各部门诸产品的需要直接成为生产计划安排的出发点,成为一切的生产活动的决定动因。因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受社会总需要规制的部门必要劳动,对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分配便具有直接的调节作用。这与个别商品为细胞形态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体现商品价值关系的商品必要劳动是基本范畴,价值规律——支配个别商品运动的规律——对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在各部门的分配起调节作用的情况,恰恰成一鲜明的对比。

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不仅存在从某一使用价值总体来看的部门必要劳动时间范畴,而且还存在从个别使用价值来看的个别产品必要劳动时间的范畴。这是由于社会主义经济中存在着社会需要不断增长与现有生产水平的矛盾,社会不但必须不断创设新的生产部门以进一步满足日新月异的需要,而且现有生产部门的生产也必须进一步提高以满足人们日增的需要。正是因此,在一切经济活动中讲求最大经济效果,对于社会主义经济便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了认真做到讲求最大国民经济效果,就必须在各个不同部门间,以及同一部门内部各生产单位间进行经济效果的比较。这也就要求对各种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劳动耗费的核算,而个别产品必要劳动时间,正是社会主义劳动核算的必要范畴,是评价经济活动的效果的有效工具。首先,为了评价不同部门间的经济活动的效果,除了要进行产品使用价值的比较而外,还必须进行产品劳动耗费的比较,因此必须确立个别产品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的范畴。例如,假定甲、乙两个部门分别生产出甲、乙两种可以互相替代从而使用价值上可视为相等的产品,而甲产品每件平均劳动时间为10小时,乙产品每件平均劳动时间为5小时,借助个别产品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的范畴,便可以确定甲部门生产的经济效果为乙部门的1/2。其次,个别产品必要劳动时间范畴也是评价同一部门内各生产单位的经济效果的工具。因为,各个部门内部存在着企业间生产条件的不同,及由此引起的单位产品劳动耗费的差别性。显然地,如不借助个别产品必要劳动时间范畴,那么,便不能区别出有经济效果的生产与无经济效果的生产的界限。由此可见,个别产品必要劳动时间,乃是体现社会主义劳动核算关系的范畴,乃是社会主义高度社会化生产中进行劳动核算,争取经济效果的工具,它与体现商品价值关系的个别商品必要劳动时间范畴有原则的区别。

必须进一步说明的是,对部门内部来说,个别产品必要劳动时间是要通过特殊的个体形态来体现的。这是由于在部门内各个具有经济效果的生产单位间,客观存在着生产条件与状况的差别性,从而部门内个别产品的劳动耗费必然是高低不齐、有多样表现的。对部门内的生产活动,从它的本质趋势与类型出发,可以区分为平均的或中位的、平均条件以上的、平均条件以下的三种生产类型。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正是这样来分析资本主义部门内部的生产结构的[17]。如果从部门内部的生产单位有上、中、下三种类型出发,那么,同一部门产品的个别必要劳动时间也就必然有低位的必要劳动时间、中位的或平均的必要劳动时间以及高位的必要劳动时间这三种具体形态。同一部门个别产品必要劳动时间的三种形态,正是由于在社会主义生产中,先进、中间与落后的差别经常存在的必然反映,它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更重要的是应该看到单位产品必要劳动时间的这三种具体形态,不过是部门必要劳动时间的转化形态。因为,部门必要劳动量,是为了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总量以满足一个确定了的社会需要所必要的社会劳动量,它是由这个部门中从事这种使用价值生产的各个生产单位的个别劳动耗费所组成的。写成公式是:部门必要劳动量=(低位必要劳动时间×产品量)+(中位必要劳动时间×产品量)+(高位必要劳动时间×产品量)。因而这三种个别劳动耗费,正是部门必要劳动量所由以表现的具体形态。如果排斥了某一类型的生产,比如说排斥了在高位必要劳动时间条件下的生产,那么这个部门产品的生产量就不能满足社会确定的需要,从而实际投下的部门必要劳动量便是不足额的。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对单位产品的个别劳动耗费来说,不仅那种平均劳动时间是社会必要的(由此有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的范畴),而且平均生产水平以上的生产单位的低位劳动时间与平均生产水平以下的生产单位的高位劳动时间也都是社会必要的(由此有低位必要劳动时间与高位必要劳动时间的范畴)。

必须指出,只要是在具有满足社会需要效果的限度内,平均的、高位的、低位的劳动时间均是必要的,这种社会必要劳动的新的内涵,是与社会主义经济形态相适合,从而具有历史的合理性的。因为产品总是一个劳动生产物,它体现一定的劳动时间乃是一个自然性。但决定产品中所体现的劳动的必要性的尺度却纯然是社会历史的。在商品经济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商品的价值,一切生产者所唯一关心的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孜孜以求的是商品价值的实现。在这里,那作为形成价值的实体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自然便成为商品必要劳动的尺度。凡是个别生产者超过平均劳动时间以上的部分,是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即不能从交换中得到应有的补偿,从而是作为不必要的劳动浪费的。商品经济中经常有一部分生产者在竞争中破产,正是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强制贯彻的必然结果与表现。以平均劳动时间作为区分社会劳动必要与不必要的界限,这在商品经济中才具有充分的现实合理性,并实际成为一切商品生产者不加怀疑地自觉接受的观念;他们事实上也是以此为准绳来指导他们的生产活动的。“他应该只在他的生产物中,支出劳动时间的社会必要的平均。”[18]但是在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经济中,在设想商品生产已经消亡,只存在全民所有制内部的产品生产的条件下,产品中的劳动不再具有形成商品价值的劳动的特殊规定性,因而人们也就完全不需要将适合商品生产中的必要劳动的尺度——平均必要劳动——作为衡量社会主义产品的劳动的必要性的尺度。恰恰相反,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唯一的是社会需要,因而社会主义经济中生产产品的劳动的必要性的尺度,应该是以满足社会需要来衡定的。既然一个生产部门中的先进、中间与落后的诸类型的生产单位,只要它们都是满足社会需要的必要生产因素,那么它们的各种不同的个别劳动耗费便应该都属于社会必要的范畴。比如说,对某些生产条件较差,个别劳动时间在某种程度超过了平均水平,但却是满足社会迫切需要所不可缺少的企业,说它们的超过平均水平以上的劳动耗费是不必要的和社会不予承认的,这倒是十分悖理的;而且社会如果真正采取根本不承认这种劳动耗费的措施,这种耗费超过平均水平的生产是势难维持下去的。

将部门内共同肩负起满足社会需要的各个生产单位的不同的劳动耗费都归之于社会必要劳动,而且更进一步将个别产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归结为三种形态——低位必要劳动时间、平均必要劳动时间、高位必要劳动时间——这对社会主义经济核算的完善与争取更大经济效果有着重要意义。因为同一部门内部各个不同生产单位在个别产品生产上的低位的、平均的与高位的必要劳动时间的具体范畴,正是为在这些生产单位间确切地区分出高度的经济效果、平均的或一般的经济效果、低度的经济效果提供了科学的标准,从而也就为妥善处理具有满足社会需要的经济效果的部门内部的先进、中间与落后的矛盾提供了依据。在这里,既肯定了在个别产品生产上超过平均水平以上的高位劳动时间是必要的,但又肯定了它因为劳动耗费大、经济效果小,从而与平均劳动耗费与低位劳动耗费的生产存在着矛盾,必须加以处理。由于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总是代表某一部门内一定时期大多数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劳动耗费水平,从而它体现为部门内绝大多数企业所能达到(在充分运用生产的技术条件、经济条件与主观条件下)的劳动耗费的社会规模或标准,因而社会在经济管理制度上就应该创造条件,从经济上督促、鼓舞、推动落后的生产单位向大多数企业看齐。当前社会主义经济核算体系中的价值范畴,正是使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成为节约劳动、鞭策后进、鼓舞先进的一种形式。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当价值消亡后,在共产主义的经济核算体系中,平均必要劳动时间还将继续起着鞭策督促后进,推动部门内节约时间的作用(不过它已经不再穿着价值的外衣,而直接以本来面貌出现)。但是无论是在社会主义还是共产主义阶段,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的这种作用,它已经根本不同于商品经济中的价值范畴与价值规律的作用。在商品经济中,平均必要劳动时间与超过平均水平以上的高位劳动时间的生产之间存在对抗性的矛盾,这一矛盾通过按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低于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来生产的企业,在竞争中排斥、吞灭按高位劳动时间生产的企业的方法来解决。而在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经济中,平均必要劳动时间与高位必要劳动时间是部门必要劳动内部的非对抗性矛盾,它通过社会以及先进企业帮助后进企业赶上社会平均水平与先进水平的方法来解决。由上所述,可见论证社会主义制度下个别产品社会必要劳动范畴具有三种具体形态,便不是什么无意义的事,而是与确切评价和讲求社会主义经济效果和妥善处理部门内部经济矛盾有直接关系的重要理论探索了。

【注释】

[1]原载《江汉学报》1963年第1期。

[2]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831页。

[3]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830页。

[4]马克思:《剩余价值学说史》第3卷,三联书店,1957年,第59页。

[5]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830页。(www.xing528.com)

[6]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7页。

[7]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67页。

[8]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67页。

[9]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7页。

[10]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7页。

[1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53页。

[12]许多同志在讨论“价值”概念的内涵时,往往是混同了反映商品价值关系的劳动范畴与反映核算关系的劳动范畴的原则区别。如吴传启同志说:“只要有分工就需要计算劳动时间和比较劳动花费。也就是说,就需要有‘价值’概念。”(《从一般和特殊的辩证法探讨马克思价值论的几个问题》[J].《哲学研究》,1959(Z1):3-26.)这是将劳动核算范畴当成与价值范畴无差别的东西了。而我认为,正是要从这两个范畴的原则差别出发,才能更好理解马克思与恩格斯在论述非商品经济形态时,也有时使用“价值”概念,并肯定后者的作用的思想。

[13]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66页。

[14]王学文同志说“抽象劳动就是社会劳动”,并说它是“永远存在的”(《江汉学报》1962年第10期。王学文同志谈《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第18~19页)。我觉得这是将社会劳动以及作为后者的一种历史形式混同了。社会劳动是永存的,但是作为体现私的劳动的社会性的抽象劳动只存于商品经济中;作为体现社会化生产中核算关系的抽象劳动,也不是有社会以来就存在的。

[15]即使是在两种社会主义所有制存在,从而商品生产存在的场所,社会主义必要劳动的新的特征也会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展示出来,因此以下的以商品生产消亡为前提的分析,对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还是有意义的。

[16]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215页。

[17]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10页。

[1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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