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监察专员是美国独有的一种监察专员形式,是指具有一定独立性的官员,帮助大学和学院、私营公司及其他组织(包括联邦政府的独立执行机构和独立管制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解决争端和报告不当行为。美国的组织监察专员有四大类:一是独立管制委员会的组织监察专员;二是一般公司的组织监察专员;三是报纸行业的组织监察专员;四是高校的组织监察专员。
其中,高校的组织监察专员制度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高校盛行“反暴力反战争”大游行之际。1966年,东蒙特纳学院开始任命组织监察专员,以处理学校内部各种纷争不满,成为第一个创设组织监察专员制度的学院。一年后,密歇根州立大学也开始实施监察专员制度,成为第一个创设该制度的大学。1970年“肯特州立高校惨案”之后,高校组织监察专员制度急剧发展。1985年,大学和学院组织监察专员联合会成立,成为进一步推进高校组织监察专员制度发展的同业组织。目前,在美国有超过300多个学院或大学已经设有组织监察专员,其受理纠纷的范围涉及学生、教师和员工的各个方面,包括学术、公益、分数、记录、人事、薪酬、就业和情感等多个方面问题。
在工作方式上,组织监察专员主要运用协商、调解、交流等非正式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能够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既满足了具体纠纷当事人的协商需求,又能够消除各方当事人的“情感对抗”,进一步通过系统措施预防和消除“行为对抗”。同时,组织监察专员的调解还具有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所不具备的一大优势:即体系性解决问题,并且形成预防性政策。一般的调解仅仅是解决具体个案纠纷,而组织监察专员可以通过对个体性纠纷的调解工作,进而总体评价和大体把握该组织的体制性问题,并发布相应的预防性措施,对该组织的各类问题进行系统性治疗。这一制度优势使得组织监察专员往往能够更加彻底、精准地解决有关矛盾纠纷。(www.xing528.com)
如今,组织监察专员制度已经成为美国高校不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维持校园秩序稳定的“安全阀”,发挥了积极的制度功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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