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法律形式明确并保障政府、企业和学校在职业教育中的权利义务,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美国先后制定《退伍军人权利法》《国防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职业和应用技术教育法》《科学和高级技术法》《由学校到就业法》《劳工投资法》等一系列法规,对职业教育提供法律支持与保障。
以法律形式明确并保障政府、企业和学校在职业教育中的权利义务,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美国先后制定《退伍军人权利法》(1944)《国防教育法》(1956)《职业教育法》(1963)《职业和应用技术教育法》(1990)《科学和高级技术法》(1992)《由学校到就业法》(1994)《劳工投资法》(1998)等一系列法规,对职业教育提供法律支持与保障。
德国各州都有各自的《学校法》,规定了职业学校的入学条件、学制和证书等;国家层面有《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促进法》《手工业条例》《青年劳动保护法》《劳动促进法》《工业宪章》《跨企业培训中心资助条例》等法律,《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可从事职业教育,并对初级培训合同的签订、培训雇主的义务、受培训人的义务和津贴、雇受训人和提供培训的资格、培训期限的延长与缩短、培训的控制与监督、考试和考试委员会的设立、职业教育委员会的设立等进行全面确定,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活动的合法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www.xing528.com)
日本先后制定《产业教育振兴法》(1951)《职业训练法》(1958)《高等专科学校设置标准》(1961)《短期大学设置标准》(1975)《专修学校设置标准》(1976)《雇佣——能力开发机构法》(1999)《二十一世纪教育新生计划》(2001)等。澳大利亚出台了三个国家职业教育规划,即1994—1997年的《技术立国》、1998—2003年的《通向未来的桥梁》和2004—2010年的《塑造我们的未来》,对不同时期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未来愿景、目标及实施等作了明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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