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0年4月1日起,日本开始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并在短期内建立起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作为政府的社会福利政策之一,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体系。
1.参加者分为两类群体。第一类保险者是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月养老金在18万日元以上的人从其年金中自动扣除,其他人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大约80%的保险者的护理保险费是从年金中自动扣除的,只有20%的保险者由其本人或家属缴纳一定的费用。
第二类保险者是40岁至64岁的人,他们的护理保险费与医疗保险费一起缴纳。根据收入的不同缴纳不同数额的护理保险费。另外,由于老年人口比重不一,不同区域的保险者缴纳保险费为基准额乘以0.5至1.5的系数,保险费额高低相差3倍左右,以适应不同区域老人护理的负担差异。第二类保险者,只有被确诊患有闭塞性动脉硬化、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合并症、帕金森氏综合症、老年痴呆症等15种慢性疾病才能享受护理服务。
2.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级负担。老人须缴纳护理费用的10%,剩余的90%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自承担一半,护理保险费用承担一半。费用负担结构如下。
以2003年为例,日本全年护理保险年度预算额为5.4兆日元,由保险者承担50%,其中第一类保险者2400万人承担保险费的18%;第二类保险者4300万人承担保险费的32%。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50%,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5%,都道府县承担12.5%,市町村财政承担12.5%。这种预算结构既体现了政府的责任,又强调了个人义务。
3.护理保险的申请与认定程序。日本护理保险服务的对象有严格的限定。一是第一类保险者到年龄后即可享受。二是第二类保险者必须由于衰老和上述15种慢性疾病等自然原因引发的护理需要,才有资格接受服务。交通事故等人为原因造成的患者,原则上不能享受护理保险服务。三是接受护理之前必须经过严格的专家认定。程序如下:
一是保险者先向市町村政府管理部门提出护理申请。
二是市町村派出调查员对申请人进行访谈调查,作出首次认定。
三是市町村委托主治医生对被申请人进行体检,提出审查意见。
四是市町村护理认定审查委员会根据上述两次调查作出二次认定。认定结果分为四类:重新调查;有自理能力无须护理服务;接受居家护理服务;根据轻重程度分为轻度护理、中度护理、重度护理、最重度护理和特重度护理。
五是原则上每隔半年必须重新接受一次专家认定。
4.护理保险的给付服务。护理保险的给付服务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居家护理服务,即访问护理员到保险者家里进行护理。另一类是设施护理服务,即保险者完全离开家,住进护理机构接受护理。(www.xing528.com)
居家护理服务分为13类,从护理、医疗、康复,到住宅改装等。个人承担10%,低收入群体可以享受特别减免。
设施护理服务分为3类,一是需要特别护理的老人院,每月自费为5万~6万日元;二是老人保健设施,每月自费额约7万日元;三是疗养型病床设施。
5.护理人员的资质与培训。老年护理保险服务人员包括两类。第一类为福利护理员,需要两年的正规学习,并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后才能取得上岗资格。他们一般在护理机构内就职,从事技术性较强的护理服务。第二类为访问护理员,需要本人报名,参加政府出资举办的培训班,接受50~230个小时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获得执业资格证书,到居住所在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等待上岗。访问护理员一般分为三级:高级为护理兼管理,负责安排管理辖区内护理员的工作,参与对老龄者的护理;中级能做所有的护理工作;初级只能从事简单的家政服务和一般性护理工作。
6.护理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日本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后,获得了85%以上民众的支持和赞同,医疗保险赤字降低,需要获得生活护理的老人得到了适宜的护理。从2000年4月至2005年4月,保险实施五年中,得到护理认定的人数从218万人增加到411万人,特别是轻度护理认定人数增加了2.4倍,占全部护理人数的一半左右。
随着轻度护理人员的增加,为进一步完善老年护理保险制度,2005年6月,日本对《老年护理保险法》进行了部分修改,要点如下:
一是鉴于需要轻度护理人员为数众多的状况,加大预防体系建设。如改善老人饮食营养结构,加强对老人保健知识的传授和辅导,提高口腔功能的防护水平等。
二是调整给付水平,设定个人负担上限,增设给付补助,使低收入者也有能力利用护理机构。
三是确立新的服务体系。创建社区综合支援中心,发挥预防性、综合性、持续性护理管理、咨询和维护老人权益的作用。
四是确保和提高服务质量。规定从事护理服务机构的信息要更加公开和透明,加强对从业机构的考核,强化护理人员的培训与进修,惩戒护理保险中的不正当行为。
日本自2000年开始实施长期护理制度以来,经历了十三年的完善与发展,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而良好的融资制度是其顺利实施的保证。一方面它将市町村(基层行政单位)作为长期护理制度实施的主体,直接担任保险者的角色,使制度的实施从组织上得到了保障,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它采用了公私混合融资的形式,即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来构成长期护理制度资金的来源,既减轻了个人负担又保证了资金来源。
未富先老、高龄化、空巢化、失能老人多、区域发展不平衡、老年医疗保险体系不健全等是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基本国情。目前,我国有1.94亿老人,其中失能老人3600万,高龄老人2200万,空巢老人9900万,贫困和低收入老人2300万。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将成为十分沉重的社会负担。我国现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44304个,床位416.5万张,收养老人293.6万人,社区留宿和日间照料床位19.8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21.5张。以上述资源解决日益突出的老人护理问题是不现实的。借鉴日本长期护理的做法,解决我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对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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