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困难的残疾人进行辅助性支持,是现代社会共同的价值理念。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残疾人支持的方法和程度不尽一致,但通过补贴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已成为国际普遍做法。国内外实践为我们提供了有益借鉴和启示。
第一,建立残疾人补贴制度是政府“兜底”责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实现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有了很大改善,但仍有相当部分残疾人生活极度贫困,成为社会弱势中的弱势。一定程度上说,缩小残疾人与健康人收入生活差距,让残疾人生活得更有质量、更有尊严,既是政府“兜住底线”的职责所在,也是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从财力上看,初步建立这项制度框架国家和地方都有这个能力。从实践上看,各地已经开展的残疾人补贴探索,一方面反映出了一些制度设计方面的突出问题,亟需国家层面予以解决;另一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特别是像青海、西藏等西部欠发达地区都建立了残疾人补贴制度。因此,建立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两项制度”,在国家层面实现制度化不仅必要,而且条件具备、时机成熟。当前要从实际出发,借鉴国际经验,抓紧研究相关问题,加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残疾人补贴制度,切实提高残疾人的生存生活质量,为他们提供平等共享和更多发展机会。
第二,搞好残疾人补贴制度设计和分步实施。我国残疾人数量大、涉及面广,残疾人补贴需求空间很大。考虑到政府的现实财力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阶段,残疾人补贴制度不可能一步到位。从国际上看,大多数国家的残疾人补贴制度,都是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由地方率先发展,后来逐渐由中央政府形成统一的制度。当前,关键是要在中央层面做好顶层设计,从低水平起步,把制度框架先建立起来,使那些最需要扶持的残疾人群体得到优先保障。比如,护理补贴可以优先保障重度残疾人等具有特殊需求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然后再逐步惠及其他残疾人群体。要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和标准,综合考虑各地的情况,通过算总账,在当前财力可承受、未来发展可持续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提高优惠尺度。在中央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各地可根据自身财力,适度提高标准和扩大保障范围,为残疾人提供更多保障。(www.xing528.com)
第三,做好与残疾人其他福利制度的衔接。尽管我国在法律层面已经明确了残疾人的各项权益,但由于残疾人相关制度整合不够,各保障制度之间条块分割,残疾人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在进行这两项补贴制度设计时,要特别注意做好残疾人补贴制度与低保、临时救助、孤儿基本生活费、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等其他救助或福利制度的衔接。特别要做好生活补贴制度与低保制度的衔接,在标准和范围的确定上,要确保“低保边缘”的残疾人也能得到有效保障。在补贴标准不高的情况下,残疾人生活补贴与低保金可以叠加享受。另外,还要做好相关社会服务和补贴制度的匹配,尤其是要完善医疗服务、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和无障碍服务等,使残疾人补贴制度发挥最大效益。
20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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