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困难群体相比,残疾人有更为特殊的困难:一是贫困程度深。2012年年底,全国农村残疾人约有1500万,占总贫困人口的15.3%。绝对贫困(年平均全部收入683元以下)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有208万户。对许多贫困残疾人来说,冰箱、洗衣机、电视、电话等普通家用电器都是奢侈品,买不起也用不起。一些残疾人家庭除锅碗瓢盆外,基本可以用“家徒四壁”形容。二是劳动能力差。残疾人由于受身体条件限制,劳动能力较差,有的甚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很难获得收入。统计显示,重度残疾人和智力、精神残疾人绝大多数由于缺乏就业机会,基本没有收入来源,75%的经济来源为家庭或亲戚供养,来自国家和集体救济的比重仅为4.4%。三是扶贫开发难度大。贫困残疾人大多生活在中西部农村地区,自然条件差,其中有490万生活在连片特困地区,加大了扶贫难度。现有的扶贫开发政策和项目,由于缺乏针对性或受家庭和个人条件限制,残疾人难以享受。如移民搬迁、农村危房改造,残疾人由于无力自筹资金,难以享受政府补贴。由于缺乏可抵押的财产,难以得到信贷资金发展生产。即使脱贫,也容易返贫,一场大病或者一场自然灾害,就会导致勉强脱贫的残疾人再度陷入贫困。
目前,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可以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但光靠这一项制度“兜底”是兜不住的。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有的残疾人不符合低保条件,又不能从家庭成员实际获得帮助,生活就会陷入贫困。此外,部分收入水平在贫困线附近的残疾人和低收入残疾人也没有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基于此,有必要建立贫困残疾人的生活补贴制度,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更好地为贫困残疾人兜住底线。同时,实现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对于残疾人而言,靠低保等社会救助是不够的。有关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程度已达80.1%,而残疾人小康实现程度只有63%。贫困残疾人是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的重点,也是难点。要通过政策扶持减少他们生产生活的支出压力,又要通过优惠政策和保障,帮助他们增加收入,缩小他们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对于促进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也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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