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5万元退税封顶问题
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政策规定“可退还给福利企业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以当地最低工资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对该规定各地福利企业意见较大。一是最低工资的6倍与3.5万元的最高限额本身有差异;二是以残疾职工每人每年3.5万元实施退税额度封顶,没有考虑残疾职工的工资、保险、管理成本逐年递增的实际情况。三是3.5万元的最高限额忽略了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东部和中部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反应更为强烈。
(二)退税收入征税问题
2008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部分省市和地区依据此项规定,对福利企业退税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所得税。依据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5万元的返还,要征收8750元的所得税,企业仅能享受到26250元的实际返还,优惠政策的空间进一步缩小。
(三)福利企业的管理成本逐年增高
一是劳动保护设施投入高。新政策规定“福利企业必须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为此,福利企业安装了便于残疾人生产的无障碍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劳动保护设施、电子显示屏和声控系统;特设了残疾职工管理人员、助残员等岗位;免费提供食宿、班车、培训。这些设施加大了企业的成本。
二是最低工资不断增长。新政策规定“企业向残疾职工支付不低于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最低工资规定》要求,“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国务院2012年批转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制定的《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明确,我国将深入推进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2011—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率要大于13%。(www.xing528.com)
三是社会保险支出逐年增高。新政策规定“福利企业必须为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企业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在逐年增高。以青岛市为例,2007年残疾职工年人均社保费用为5654元、2008年为6150元、2009年为6704元、2010年上半年为3620元。
保险基数递增造成了人工成本的上涨。北京市每年聘用一名残疾职工的成本已达2.7万元左右;上海市为3.2万元;吉林省为2.5万元左右。相当一部分企业的退税收入难以支付残疾职工的用工成本。
(四)福利企业数量减少,残疾职工下岗增多
新政策实施后,全国陆续有一批企业退出了福利企业队伍,造成残疾职工失业。据民政部统计,2006年全国共有福利企业30199个,2012年为20232个。六年内福利企业共减少9967个,占2006年年底福利企业总数的33%。
这种情况在发达地区更为严重。上海市2009年比2007年实际退出福利企业778家,占2007年年初福利企业数的36.98%,残疾职工人数减少了11090名;北京市2010年有405家企业不愿意再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涉及2975名残疾职工的就业。
(五)福利企业利润下降。从2006年的237.8亿元,下降为2012年的118.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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