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所有设市城市都有了比较完善的规划,建制镇也都编制了初步规划。规划编制的方法不断改进,保障实施的机制逐步形成,监督管理步入法制轨道。城市规划在控制城市规模、规范各类开发区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原有的规划暴露出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主要是,城镇规划理念落后,粗放式“贪大求快”现象突出;城镇规划内容缺乏特色,相邻城镇之间缺乏协作分工;规划滞后与随意修改违反规划的现象同时存在;突破城镇规划的各类开发区和新区、新城不断出现。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既有一些城镇领导在发展指导思想上重规模、轻水平,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内容等认识上的问题,但更主要的是现行规划体制不够合理,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城镇规划编制和审核过于集中。当前我国城镇规划都要经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规划编制则大都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所属的、少数几个城市规划设计机构制定。尽管在编制规划中也会考虑人文历史、地理、环境等地区特色,但长期由同一支队伍编规划,难免陷入路径依赖,成为各地“千城一面”的重要原因。
我国城市规划的审批权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截止到2012年底,全国有108个大中城市(几乎包括了每个省的主要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需要经过国务院审批后才能实施。设计部门编制完规划后,要经过地方规划部门、地方政府、省级规划部门、省级政府、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层层审核,最后报国务院批准。每经过一道审批都要组织专家论证、相关政府部门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请来请去都还是那些专家,很大程度上是重复论证。由于审批环节多,审批时间过长,往往造成规划批准滞后于形势发展。在规划执行中难免出现边调整边申报新规划的情况。层层审批、集中审批并没有达到树立规划权威的作用。(www.xing528.com)
第二,城镇规划与其他规划衔接不够。城镇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性、全局性和战略性部署。但是目前涉及城镇发展的规划较多,包括土地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这些规划往往与城镇规划提出的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存在矛盾。特别是土地规划与城镇规划谁服从谁的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增加了城镇规划统筹城镇整体和长远发展的难度。
第三,《城镇规划法》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尽管我国颁布了《城乡规划法》,城镇规划上升到法律高度。但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城镇规划,不按规划布局进行建设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执法成本高、违法主体多元、违法建设情况复杂等原因,导致违法建设发现后,查处工作往往十分困难,损害了城镇规划的严肃性。现行《城市规划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权,就算发现了违法建设,掌握了证据,也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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