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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扩大6项政策的实施效果?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2年中关村地区中央和市属高校院所技术转让1026亿项,收入超过100亿元,分别增长3倍、14.5倍。到2012年底中关村共有500多家单位实施了股权激励,其中86家方案获得批复。对投资到中关村以外地区的成果,亦应适应股权激励试点政策。今年6月国务院确定将“新三板”试点扩大至全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4项政策试点于2011年12月到期后,国务院已经同意延期3年。

如何扩大6项政策的实施效果?

(一)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这一改革使评审完成后作为国有资产管理而被束之高阁的大量科研成果,现在项目承担单位拥有处置权和收益权后,只要院长、所长签字就可以产业化。2012年中关村地区中央和市属高校院所技术转让1026亿项,收入超过100亿元,分别增长3倍、14.5倍。目前主要障碍是“科技成果处置权与收益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与现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相抵触,虽然为中关村开了口子,但仍要履行投资审批、国有资产使用审批等。按新规定处置800万以上的仍需报批,800万以下备案即可,但由于法律和政策上未打通,院长、所长也不愿意签字,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家单位在自行处置科技成果后到财政部门备案,很多通过拆分项目、横向课题、技术许可规避了相关规定。

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是一项潜力巨大的制度创新,发达国家也有经验,如美国著名的《拜杜法案》明确项目承担单位拥有政府出资形成的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德国日本英国均有类似法律。应进一步深化此项改革,一是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中明确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归项目承担单位。二是针对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特点,修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三是除特别规定的重大科研项目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外,均不需审批,同时简化备案手续。

(二)关于股权激励改革。这是一项深受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欢迎的改革。到2012年底中关村共有500多家单位实施了股权激励,其中86家方案获得批复。有关部委简化了审批程序,将时间缩短至20个工作日以内。但总的看实施数量与预期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同样实施股权激励的上海张江和武汉东湖,合计不超过10家。主要障碍仍是国有无形资产转化权责不清,同时科技成果入股最高奖励30%的比例过低,成果投到中关村以外的项目不适应该政策,而中关村80%的成果是在京外转化的。为进一步扩大效果,应适当提高科技成果入股奖励比例上限,加大股权、期权、分红奖励力度。对投资到中关村以外地区的成果,亦应适应股权激励试点政策。

(三)关于税收优惠。主要是三方面:企业研发费用按150%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工资总额的2.5%提高到8%,超过部分准予结转;科技人员取得股权形式奖励的,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两项政策实施成效明显,如2011年共有831家享受研发费用政策,所得税优惠1.46亿元,92家企业享受教育经费政策,所得税优惠375万元,但总的看覆盖面有限。第三项则与期望差距较大,目前还没有一家企业到税务部门备案。主要问题一是三项政策均适用于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而很多新创办企业因无法认定而无缘享受;二是个税分期缴纳最长不超过5年,意味着5年后还是要缴,影响了企业奖励股权的积极性,大多采用股权出售和分红,不愿长期持有或增持。

鉴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下一步可扩大到中关村所有科技型企业,并扩大研发费用范围和提高教育经费扣除比例。对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可试用递延型所得税,即在取得股权时只备案不缴纳,在取得分红或转让所得时再依法缴纳。(www.xing528.com)

(四)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主要是部市联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开展科研间接费用补偿、分阶段拨付、后补助试点,增加科研单位和团队经费使用自主权。到2012年底,中关村共有3163个项目纳入试点,列支间接费用2.3亿多元。改革有一定覆盖面但深度不够,项目经费仍然管得过死,探索新的科研立项、经费使用和成果评价体系,需迈出更大步伐。

(五)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中增加了可申报的创新成果,放宽了申请条件,改革了评价指标。但实施起来仍限制过多,对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只发蓝底证书而不享受所得税优惠。目前仅有11家企业获蓝底证书,有些企业害怕泄露技术秘密也不愿意申报。应继续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重点解决新创办企业认定及税收优惠问题。

(六)关于“新三板”。中关村从最先开展代办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到建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了经验。今年6月国务院确定将“新三板”试点扩大至全国。

(七)关于中关村创新政策的新进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4项政策试点于2011年12月到期后,国务院已经同意延期3年。2012年5月,北京市提出了“新五条”建议,包括文化科技融合企业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技术转让税收优惠、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股东转赠股本个人所得税优惠、非上市中小微科技企业投资者股息红利个税优惠等,有关部委已研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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