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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我国投资基金的重复征税和避税问题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迄今未能建立起适应投资基金特点的税收政策体系,目前三种组织形式的投资基金均面临严重的税收问题:(一)契约型公募证券基金按个人投资者缴税,导致机构投资者需承担额外税负;而契约型私募基金则处于税收盲区。同时,规模庞大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则由于不进行工商登记,一直处于税收征管盲区。这样,个人通过合伙型基金从事投资的总税负仅为12%,为公司型基金投资者总税负的3/10,避税现象十分严重。

解析我国投资基金的重复征税和避税问题

我国迄今未能建立起适应投资基金特点的税收政策体系,目前三种组织形式的投资基金均面临严重的税收问题:

(一)契约型公募证券基金按个人投资者缴税,导致机构投资者需承担额外税负;而契约型私募基金则处于税收盲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法人机构投资于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法人企业,股息红利作为税后收益无需缴税。但是,通过基金投资上市公司时,基金取得的股息红利需比照个人投资者,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股息红利税,从而承担额外的股息红利税。同时,规模庞大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则由于不进行工商登记,一直处于税收征管盲区。不仅其基金不作为纳税主体,投资者也不缴税。

(二)公司型基金按法人企业征税,导致双重征税。这是因为,基金作为法人企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作为个人还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两个环节合计税负高达40%。虽然我国经济性重复征税在工商企业也存在,但工商企业通过收益转资本可享受递延纳税好处。但投资基金正如前面所述,投资者为尽快实现财务回报,一般要求基金有了收益即分配,因而很难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www.xing528.com)

(三)合伙型基金按一般合伙企业对待,导致地方普遍施行越权减免税政策。2008年末国家财税部门在《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允许合伙企业核算税基时可抵扣亏损和管理费用,并在此基础上允许自然人合伙人的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累进税率。这实际上已经是一种优惠性考虑。但是,由于将合伙型基金视为一般合伙企业纳税,导致地方政府普遍误解。目前,几乎全国各省市区都在通过发布越权减免税政策,将自然人合伙人的税率一律降为20%。其中,地方留成的8个点还返还给投资者。这样,个人通过合伙型基金从事投资的总税负仅为12%,为公司型基金投资者总税负的3/10,避税现象十分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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